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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汇集中外学者对于人类政治普遍价值的不同理解
寄寓各国政治哲学家对于世界未来的诸多期许
呈现当今人类社会思想与现实的强烈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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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由中外十多名知名的政治哲学家,就幸福、公正、自由、尊严等基本政治价值进行的一场跨国界、跨政治、跨文化的对话。本书试图告诉读者:人类社会确实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但不同国家的人民对这些共同价值必然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时代,我们既要强调中国特色,但更不可离开人类文明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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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俞可平,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与经济研究机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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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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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善治与幸福
论尊严、公正观念产生的历史条件
尊严与公正概念的政治哲学思考
尊严与权利:基于中国社会视角的一种探究
阐明尊严:发展一种最低限度的全球正义观念
公民权利、差异与社会公正
"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哈耶克正义理论研究
尊严、平等与正义:规范与制度的根源
平等:一个理论与行动框架
全球化、帝国主义与军国主义:对正义、平等和尊严的影响
论转型国家的正义实现--以巴基斯坦为例
构建当代生命尊严理论的新维度
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
尊严与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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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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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中国领导人在近年中反复重申,要努力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此相应,最近这些年,各种各样的“幸福工程”成为中国各级政府的重要亮点。这一方面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人民所承诺的政治责任,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对人类社会普遍价值的追求。幸福、自由、平等、公正和尊严,这些都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永恒价值,不论属于哪个民族,处于何种体制,所有人都向往更加幸福、更加公平、更加自由、更有尊严的生活。然而,不同的人群对什么是幸福、公正、自由和尊严的理解却莫衷一是。在不同的现实条件下,实现幸福、公正、自由、尊严这些普遍政治价值的方式和途径也千差万别。在人类生活相互之间日益难以分离的全球化时代,要避免不同国家和不同体制下的民族和人民相互的政治对立和残酷战争,根本的办法之一,便是就上述这些核心政治价值进行深入的对话和交流,以便最大限度地就这些人类的普遍政治价值达成共识。
提升、传播和交流幸福、自由、公正、尊严这些人类的核心政治价值,尽可能地避免人类因为核心政治价值观的不同导致的冲突和纷争,努力建设一个和谐的世界,这是世界各国学者的共同责任。以研究基本政治价值为重要对象的政治哲学家,在这方面的责任尤其重大。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2010年我们邀请了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20多名在国内外有一定代表性的政治哲学家,聚集在北京大学的博雅会议中心,就幸福、公正、自由、尊严等基本政治价值进行了一场跨国界、跨政治、跨文化的对话。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书稿,就是那场政治哲学对话的最终成果。我们编辑出版这本文集的直接目的,是为国内读者提供一些初步的素材,让大家从一个侧面了解各国学者对幸福和尊严这些核心政治价值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不过,从根本上说,我们也希望向读者传递这样的一些信息:人类社会确实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但不同国家的人民对这些共同价值必然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时代,我们既要强调中国特色,但更不可离开人类文明的大道。中华文明要融入人类文明的主流,必须坚定不移地追求幸福、公正、自由、尊严这些人类的基本价值,同时将中华文明的特质有机地融入这些价值之中,从而推动中国和世界文明的进步。
俞可平
2012年10月12日
于德国杜伊斯堡大学国际学者公寓
善治与幸福
俞可平
个人的幸福与尊严,是人类一直追求的永恒价值。在中国,这些价值过去更多地体现在学者的论述和人们的理想中,很少体现在政府的行动计划中。但是近年来,特别是自从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年初郑重提出,政府的责任就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之后,许多地方政府纷纷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幸福计划”,发布了一系列的“幸福指数”。建设一个“幸福社会”、“幸福城市”、“幸福社区”被一些地方政府正式列入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规划。由此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政治哲学问题: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承担何种责任?毫无疑问,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应当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重大的责任。政府对人民所承担的责任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国家这种责任可以有极大的不同。我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政府对人民的幸福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就是实现善治。
一般认为,幸福是个人在需求和欲望得到满足时产生的愉悦感。从根本上说,个人是幸福的主体,幸福应当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任何他人都不替代别人的幸福体验,任何政府或组织也同样不能取代公民的幸福体验。幸福不能“被代表”。然而,人们产生并实现其各自的需求和欲望却通常要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制约,政府正是通过创造、提供或取消个人的外部条件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影响人们的幸福。正如罗素所指出的那样,人们的幸福与社会制度和个人心理相关,我们需要通过改造社会来增进人类的幸福。政府之所以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有不可推缷的责任,是因为人们的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条件,只能由政府来提供。简单地说,在当今世界,政府应当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的最重要条件就是善治。
我把善治界定为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公共管理。善治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生活的共同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良好合作,是两者关系的最佳状态。善治有以下10个要素:
1)合法性,它指的是政治秩序和公共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2)法治,即,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透明性,它指的是政治信息的公开性。4)责任,它指的是管理者应当对其自己的行为担负基本的公共责任。5)回应,它是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6)有效,这主要指管理的效率。7)参与,既指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包括公民对其他社会生活的参与。8)稳定,意味着国内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团结、公共政策的连贯等。9)廉洁,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10)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
近一个时期内,中国国内忽然出现了许多关于居民幸福感的调查和城市幸福程度的测评。这些调查和评估表明,公民的幸福程度与政府的治理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例如,最近一项关于深圳居民幸福感的调查显示,在10项最满意的得分中,与低碳生活有关的占了前7项。在10项最不满意的指标中,道德风气和社会公平的得分最低,接下去依次是社区噪音、卫生医疗、社会治安、社区居民参与。这些调查表明,政府的公共治理与居民的生活幸福和满意程序紧密相关。因此,无论从哲学的角度还是从日常生活的角度看,善治事关人民的幸福,它集中体现了政府对人民幸福应当提供的必要条件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具体地说,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政府责任与人民幸福。在全球化时代,政府责任的清单中应当增加醒目的一条,即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的“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为公民的幸福生活创造外部条件,努力让公民有更大的幸福感,应当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目标。什么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就是政府要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幸福生活负责。进而言之,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要保证政府履行对人民幸福生活的承诺和责任。如果政府失职,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责任,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应当有制度追究失职官员和政府的责任。公民的幸福指数,应当成为评价政府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二,经济发展与人民幸福。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是其幸福生活的基础条件。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如果一个社会中的大部分成员贫穷而又悲惨,这个社会就谈不上繁荣幸福。没有必要的经济收入和财产,幸福生活就无从谈起。俗话说,“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要使人民群众过上一种富足的生活,这就要大力发展经济,就要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这就与政府的发展战略直接相关,在中国尤其如此。发展是硬道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仍然是政府的核心任务。但是,发展应当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仅有经济增长,没有社会的全面发展,不仅不可能有人民的幸福生活,甚至可能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不公,从而给社会带来灾难,给人民造成痛苦。
第三,公共服务与人民幸福。人民的幸福生活需要安居乐业,需要国泰民安,需要文化教养,需要健康和睦,需要交通便利,需要生态平衡,所有这些都与政府的公共服务密不可分。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必须有公共财政和制度机制的保证。政府应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不断加大对公共交通、基础教育、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健康医疗、养老失业、扶贫济困的预算投入,努力扩大公共服务的范围,改善政府服务的质量。公共服务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政府治理能力与人民幸福。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是因为人类的生活需要秩序和规范,因此,公共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强调政府的服务,并不意味着弱化政府的管理职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都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既不可分离,也不可偏颇。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发达、人民富裕,但社会动荡、秩序失控、犯罪猖獗、安全缺失,人民群众也不可能有幸福生活。政府治理的无能和失效,只会给人民带来痛苦和不安。政府的治理能力来自政府官员的素质和法律规范,两者缺一不可。我们既要想方设法提高政府自身的素质,也要健全法制,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治理能力主要是指政府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在社会领域中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但在国家事务中我们必须依靠法治。建设法治政府,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根本途径。
第五,政府的民主治理与人民幸福。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除了满足衣、食、住、行的基本物质需要之外,还有自由、平等、参与等政治需求。只有在保障和实现公民经济权益的同时,也保障和实现其政治权益和文化权益,人们才会有生活的幸福感。民主和民生从来就不可分,是人民幸福生活的两个基本保障。人民要生活得有尊严,就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与公共生活的管理,就要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的渠道,保障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努力扩大民主,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这是政府的重大责任,也是通往幸福生活的必经之路。
第六,公民教育与人民幸福。人类的幸福毕竟直接体现为个人的主观感觉,这与他自身的世界观、道德观、权利观密切相关,而这些都是人们在社会化过程中习得的。这就涉及到公民教育问题。政府如何对公民进行教育至今仍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公民教育问题上各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在幸福观上,公民教育首先应当树立这样一种观点,即追求和创造幸福生活既是公民自己的责任,也是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有权对政府提出追求幸福生活的正当主张,但公民在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特别重要的是,公民在追求自身的幸福时不应当妨碍别人的幸福生活,这就要要求公民必须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特别是国家的法律。
总而言之,在现时代,政府对公民的幸福生活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责任,公民的幸福程度应当成为评价政府民主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是,政府对公民幸福的责任是有限的,而绝不是无限的。政府对公民幸福生活所提供的条件是重要的,甚至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充分的,公民幸福的许多条件是政府无能为力的。幸福首先是一种个人的主观体验,政府的作用毕竟是外在的,归根结底公民自己才是幸福生活的主体。政府没有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客观条件是一种重大失职,但试图超越自己的能力去实现公民的幸福,或者试图替代公民去实现公民的幸福,则是相当危险的。政府对公民的幸福生活既需要积极的作为,也需要消极的不作为。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划定界限,需要极大的政治智慧,而这正是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共同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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