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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了配合对精神卫生法的学习、宣传,我们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解读》。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同志担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同志担任副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直接参加立法工作的同志参加撰稿。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每一条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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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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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
第五条 【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第六条 【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机制】
第七条 【各级政府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监护人的职责】
第十条 【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科技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表彰奖励】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的预防职责】
第十四条 【心理援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的预防义务】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指导】
第十八条 【监狱等场所的预防义务】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二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预防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家庭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
第二十四条 【监测网络与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五条 【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诊疗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诊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
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有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
第三十二条 【再次诊断和鉴定】
第三十三条 【鉴定人面见患者及鉴定人回避】
第三十四条 【鉴定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住院治疗】
第三十六条 【办理住院手续】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告知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
第三十九条 【治疗方案及告知】
第四十条 【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四十一条 【药物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精神外科手术】
第四十三条 【特殊治疗措施及程序】
第四十四条 【出院】
第四十五条 【办理出院手续】
第四十六条 【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病历资料】
第四十八条 【不得推诿、拒绝治疗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条 【监护人的看护职责】
第五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检查】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
第五十二条 【保证被监管人员获得治疗】
第五十三条 【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衔接】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十四条 【社区康复机构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组织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监护人在康复方面的义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条 【精神卫生工作规划】
第六十一条 【政府的职责】
第六十二条 【精神卫生工作经费】
第六十三条 【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十四条 【培养精神医学专门人才】
第六十五条 【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心理治疗门诊】
第六十六条 【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十七条 【对师范学校和教师的特殊要求】
第六十八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
第六十九条 【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救助】
第七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教育就业权利的保障】
第七十一条 【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
第七十六条 【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侵犯患者隐私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侵犯患者或其他公民权益的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一条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司法救济】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相关概念】
第八十四条 【军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八十五条 【实施日期】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说明
2011年10月24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2年8月27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10月23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的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2年10月25日
附录二
1.精神障碍精神疾病精神病精神残疾等概念有关情况
2.成年精神病人监护制度中几个问题的研究
3.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有关情况
4.心理服务有关情况
5.社会公众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
6.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
7.中德精神卫生法国际研讨会的有关情况
8.德国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照管制度
9.德国精神疾病患者安置制度有关情况
10.意大利精神卫生制度的有关情况
11.日本精神保健福祉法关于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
12.澳门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制度有关情况
13.我国台湾地区精神卫生制度有关情况
14.我国台湾地区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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