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一个英国军事顾问眼中的二战
》
售價:NT$
1265.0
《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枬译本)(经济学名著译丛)
》
售價:NT$
306.0
《
瘦肝
》
售價:NT$
454.0
《
股票大作手回忆录
》
售價:NT$
254.0
《
秩序四千年:人类如何运用法律缔造文明(世界重归混乱,文明岌岌可危,法律与秩序是我们仅有的武器。穿越时间,鸟瞰全球,一部波澜壮阔的人类文明史)
》
售價:NT$
704.0
《
民法典1000问
》
售價:NT$
454.0
《
国术健身 易筋经
》
售價:NT$
152.0
《
古罗马800年
》
售價:NT$
857.0
|
編輯推薦: |
《当代浙江学术文库:帮助犯研究》以二元的犯罪参与体系为背景,以因共犯论为基础,明确限制从属性理论在限定共犯处罚范围方面的实质意义与方法论价值,以行为造边为切入点,突显帮助犯与共同正犯、救唆犯在实质不法层面的区别;立足双层次共犯评价体系,强调主犯与实行犯、从犯与帮助犯并不存征必然对应关系。
|
內容簡介: |
《当代浙江学术文库:帮助犯研究》以自设事例中帮助行为之“共犯”腾性之争为研究契机,以通说关于帮助犯概念的检讨为切入点,就此对狭义共犯之“帮助犯”进行现代考察。《当代浙江学术文库:帮助犯研究》以共犯的处罚根据为基础,从应然与实然角度探讨了狭义共犯的不法根据,并就教唆犯与帮助犯具体的不法及其程度展开分析。以共犯从属性/独立性之争作为狭义共犯构成要件研究的方法论,就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进行深入探讨。以二元犯罪参与体系为背景,以德日共犯界限变迁轨迹及动因为脉络,明确帮助犯界限之争在定罪、量刑上的重要意义,合理艇定「帮助犯与相关范畴之间的关系。突出问题意识,就争议较大的三类帮助犯展开探讨,明确其解决思路。《当代浙江学术文库:帮助犯研究》同时就与帮助犯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帮助犯与身份、错误等问题做了研究。
|
關於作者: |
张伟,男,1982年9月出生,日、肃庆阳人。兰州大学法学学士、刑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现为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在《现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
目錄:
|
序
导言
上篇: 帮助犯之共犯基础论
第一章 帮助犯概念展开与立法沿革
第一节 帮助犯概念的现代展开
一、帮助犯概念检讨之契机
一、帮助犯概念的自觉展开
三、帮助犯关联范畴的语境论分析
第二节 帮助犯之立法沿革
一、古代封建律例考析
一、近代刑事立法析评
一、国外刑事法典考察
第二章 帮助犯之共犯处罚根据
第一节 共犯处罚根据学说述评
一、责任共犯论 及其评价
一、不法共犯论及其检讨
一、因果共犯论及其蜕变
第二节 帮助犯处罚根据新论
一、共犯处罚根据之反思性检讨
一、修正的犯罪构成之再修正
一、刑事违法的实质解释
四、帮助犯处罚根据之应然抉择
中篇: 帮助犯之共犯本体论
第三章 共犯之帮助犯构成要件
第一节 共犯之帮助犯成立前提
一、共犯之帮助犯研究的方法论路径
一、共犯之帮助犯与实行从属
三、共犯之帮助犯与要素从属
第二节 帮助犯构成要件之“体素”
一、共犯之帮助行为的实质解释
一、帮助行为的类型学考察
三、特殊帮助行为再研究
第三节 帮助犯构成要件之“介素”
一、帮助犯“介素”之特殊性
一、帮助犯“介素”理论析评
三、帮助犯“介素”探讨之立论根基
第四节 帮助犯构成要件之“心素”
一、认识内容及其抽象
一、帮助犯主观意志之争
三、片面帮助犯的类型学诠释
第四章 共犯之帮助犯界限论
第一节 国外帮助犯界限学说与实务
一、典型判例及判旨述评
一、帮助犯界限论诸说检讨
三、帮助犯界限管窥之间
四、学说变迁轨迹及根基追问
第二节 我国帮助犯范畴论纲
……
下篇: 帮助犯之共犯形态论
参考文献
后记(一)
后记(二)
|
內容試閱:
|
3.实行行为与正犯之间的界定与被界定的关系已成历史,正犯与实行行为之间曾经存在的内在的逻辑对应关系不复存在,甚至出现了下述现象:没有分担实行行为的也可以成为正犯(共同正犯),分担实行行为的并不必然构成正犯。其反射的效果是,曾经的以构成要件行为为内涵之正犯在共犯论体系中之核心地位遭到严重削弱,共犯的不法性必须在正犯之外独立进行思考与论证。换句话说,从结局上看,这种二元的犯罪体系与功能单一的犯罪参与体系已无实质区别。
(二)学说更替根基追问
一般认为,分工分类法有助于正确定罪,而作用分类法则有助于正确量刑。分工分类与作用分类本系两种不同的分类方法,犹如两条平行线,本不应融为一体,但事实上在德日的共犯论体系下却做到了二者的相融,真正实现了我国学者曾经所期待的将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进一步结合,使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既适应共同犯罪定罪的需要,又适应共同犯罪量刑的需要。德日共犯论上为何会出现如此诡异之现象?有必要就此问题作进一步追问。
第一,从犯罪参与体系论考察,当今德国、日本刑法典均采分工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从犯(帮助犯),但该种分类法却将组织犯这一重要的犯罪参与形态疏漏了。所谓组织犯是指组织犯罪的实施或领导犯罪的实行的人,以及成立有组织的团伙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或领导这些团伙或团体的人。虽然立法上缺乏组织犯的概念,但现实司法实践中这种犯罪组织行为却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在犯罪集团如黑社会帮派组织犯罪、暴力集团犯罪中,对“幕后黑手”如何惩处就变得非常棘手。另外,在二人以上共谋实行,但终由一部分共谋者实现犯罪的场合,对参与共谋者如何定罪处罚,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填补因立法疏漏而产生的空白,经过实务界长期的推动与理论界的论战,“共谋共同正犯”、“正犯背后的正犯”理论应运而生也实属必然。日本学者西田典之教授就此指出,当初,日本肯定共谋共同正犯的确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当犯罪是有组织地进行的场合,对幕后策划犯罪或下达命令的首谋者,或者虽未亲自实施犯罪但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即使没有实行行为,但仍应按共同正犯而不是帮助犯加以处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