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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民商法系列丛书·以案说法:人格权法案例评析》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解决中国的问题。在选题上,应当选择中国目前在民商法领域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不应是单纯介绍外国法。(二)具有开拓性。作为探讨对象的主题应当是尚未被充分地分析、整理、研究的问题,从而使作品在某一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三)尊重学术规范。每一部作品都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作品内容要有创造性,作品形式要符合国家在体例上的要求。绝不因赶进度而放弃质量,更不允许抄袭与剽窃行为。在中国目前重数量而不重质量的学术浮躁现象面前,应当告诫自己做事要更慢一点,更严谨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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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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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权的主体
案例1 胎儿是否享有人格权利益?——裴某、吴某甲、吴某乙诉钱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2 死者人格权是否受到保护?——陈某诉魏某、《今晚报》社侵害死者名誉权纠纷案
第二节 人格权的客体
案例3 丈夫是否享有生育权?——叶某诉朱某生育权纠纷案
案例4 生育权是否是人格权?——小武向妻子小玲讨要生育权纠纷案
第三节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案例5 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6 如何解决“艳照门”事件中的求偿问题?
第二章 人格权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 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
案例7 如何处理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利的关系?——齐某诉陈某侵害受教育权纠纷案
第二节 人格权的冲突和解决
案例8法人名誉权的保护限度如何认定?——××电脑公司诉王某侵害法人名誉权纠纷案
第三节 人格权的限制
案例9 电影作品侵犯肖像权如何认定?——贾某诉某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纠纷案
案例10 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的底线是什么?——评析臧某诉某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名誉权、肖像权
人格权案
案例11 公众人物与普通人享有的名誉权不一样吗?——范某诉某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第三章 一般人格权
案例12 如何适用一般人格权?——张某诉某市装潢公司侵害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例13 性骚扰究竟侵犯了什么权利?——西安女职员童某诉总经理性骚扰纠纷案
第四章 生命、身体、健康权
案例14 安乐死是否合法?——程某助妻“安乐死”一案
第五章 姓名、名称权
第一节 姓名权
案例15 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吴某诉上海某拍卖公司、香港某公司侵害署名权纠纷案
案例16 如何协调保护姓名权和名誉权?——王某诉张某、某高等职业学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案
第二节 名称权
案例17 法人的名称权如何保护?——杭州“张小泉”诉上海“张小泉”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第六章 肖像权
案例18 肖像权如何保护?——刘某诉某报社等侵犯肖像权案
案例19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侵犯肖像权?——北大学子诉母校某中学侵权案
第七章 名誉权
第八章 信用权
第九章 人身自由权
第十章 隐私权
第十一章 贞操权
第十二章 配偶权
第十三章 亲权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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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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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侵害肖像权的责任。就本案而言,法院以二被告意图“提高点击率”作为“营利”目的,从而认定二被告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学界在法律适用上少有异议。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将营利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妥当。一种观点认为将“营利”作为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要件是不合理的,因为这将使得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但并不是追求营利的行为不作为侵害肖像权处理,客观上不利于保护肖像权人的利益。实际上,是否将“营利”作为侵害肖像权行为要件的关键在于整个人格权法律体系的安排。如果法律已经将未经本人同意、非营利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纳入其他人格权保护,那么“营利”要件就是合适的,例如部分学者关心的恶意丑化、玷污肖像的行为,可以纳入自然人名誉权的保护。但相对于保留“营利”要件而言,去掉“营利”要件在损害结果上将让被侵权人承担更加复杂的举证责任。目前,出于收藏、鉴赏、爱慕等目的,且在他人反对情况下收藏他人肖像行为,尚无法规制。若立法实践、司法解释不在肖像权保护上进一步深入,这个问题将留待于在我国起步较晚的隐私权保护处理。由此可见,肖像权的保护远不像我国法律条文那样波澜不惊,不论是去掉还是保留肖像权侵害中的“营利”要件,都需要法律实践在人格权保护上作出进一步整体安排。
关于一般人格权,众说纷纭,但一般肯定其内容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总括性权利,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概括和决定其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通常包括人格独立、平等,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等整体性的一般人格利益。我国法上不存在一般人格权的明确规定,其保护主要基于《宪法》第38条中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社会生活也越来越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各种新的人格权利益层出不穷。而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种类较多,损害结果采用客观说还是主观说尚无定论。可以说,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保护人格尊严,司法解释也倾向于把“人格尊严”解释为学理上的“一般人格权”,各部门法也跟上了脚步,但司法实践在一般人格权侵害的认定过程中,主要还是依靠个案分析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二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原告作为“评丑”的对象。虽然被告并没详述评选标准,但从活动的名称到活动的后果来看,活动以原告相貌为对象,一定程度上含有人身攻击的意味,在旁人看来,也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心理的扰乱和负担。法院认定二被告侵扰原告人格权的判决并无不可。
确定了原告诉求权利的含义,本案出现了一个值得考虑的具体情节。原告臧某因一首流行歌曲唱红歌坛,在国内属于颇有名气的歌手。如果说范某诉某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是我国第一个详细讨论公众人物概念的案例,本案关注的焦点则是在弱化公众人物人格权的趋势下,如何不偏不倚地保护公众人物的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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