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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自清末新政以来所开始的民族国家建设(nation-state
building),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执政当局通过政权建设达到对乡村社会渗透和控制的目的。在国家政权建设的大背景下,基层调解制度化趋势明显,这不仅体现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上,而且还体现在相关乡镇政权组织如司法所、信访办、人民法庭、派出所调解功能的日益彰显上。然而,组织建设上的国家意志性并没有必然带来调解方式和调解依据的“国家在场”,基层调解具有显著的乡土化倾向。基层调解的乡土性超出了政治国家的最初预想,是乡土社区对国家控制的反控制。只有通过这种反控制,基层调解目标的实现才有保障。
關於作者:
张勤,男,浙江平湖人。厦门大学学士(1990年),加拿大麦吉尔大学(McGill
University)博士(Ph.D.)(2006年)。曾在加拿大阿尔伯特大学(University of
Alberta)从事博士后研究和教学工作(2005年-2007年),现在汕头大学法学院任教。主要研究方向为多元纠纷解决、法律史、比较法。代表作有《中国近代民事司法变革研究——以奉天省为例》(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目錄 :
序
Preface
导论 研究现状、思路和方法
第一节 多维视野下的基层调解研究现状
一、法治视野下的基层调解
二、乡村司法视野下的基层调解
三、历史变迁视野下的基层调解
第二节 研究区域界定
一、概述
二、研究样本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观点
一、国家政权建设和基层调解的制度化
二、基层调解的乡土化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材料
一、文献研究法
二、参与式观察法
三、访谈法
第一章 乡村权力体系变迁和基层调解
第一节 皇权、绅权、族权三位一体的明清时期
一、潮汕地区的开发
二、皇权
三、绅权
四、族权
五、三位一体权力体系下的基层调解
第二节 乡镇行政官僚化的民国时期
一、宗族和保甲
二、乡镇行政官僚化
三、乡镇行政官僚化趋势下的基层调解
第三节 “覆盖型”权力体系的毛泽东时期
一、人民公社体制
二、宗族的摧毁
三、毛泽东时期的基层调解
第四节 结语
第二章 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
第一节 司法所的由来和变迁
一、兴起过程和社会根源
二、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
三、共生体法律服务所的诞生和属性
第二节 司法所人民调解职责和人事结构
一、人民调解职责
一、人事结构
第三节 司法所经费和法律服务
一、概述
二、讨论
第四节 结语
第三章 “大调解”格局下的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第四章 乡镇纠纷调解格局中的信访办、人民法庭和派出所
第五章 村落权力结构中的调解组织
结论 国家政权建设、治理和民间正义
参考文献
附录 田野调查日志
后记
內容試閱 :
第二章 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
在上一章我们探讨了潮汕地区自明中叶以来乡村权力体系的变迁和基层调解的关系,研究发现,乡村权力体系对基层调解形态的影响是显著的。明清时期在三位一体权力体系下,主要的调解人有乡保、士绅、族长等,尽管他们和正式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总的来说他们的权力具有非正式性,其所从事的调解具有自治性和自发性。民国以降,调解的形态悄悄发生着变化。区、乡镇两级组织在自治名义下的创设和发展,是国家权力向下渗透的具体体现,呈现出官僚化的趋势,相应地,以调解委员会名义出现的调解组织,在其监督和管理之下,使基层调解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出国家政权的意志。1949年新政权建立,但调解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形式却保留下来,并重新处于基层政权的管理下,基层调解的国家意志性得以延续。
在上一章讨论的基础上,本章将时间确定在后毛泽东时期,考察的对象则为乡镇司法所。我们知道,在乡镇政治生态系统中,司法所作为县级区域司法行政机构在乡镇的延伸,其功能是多方面的,指导管理和参与调解工作是诸多功能中的重要一种,因此,考察基层调解的方方面面,绕不开乡镇司法所这一重要的基层官僚机器。
学界对乡镇司法所的研究成果虽然不多,但参与研究的主体较为多样,既有法学学者,也有社会学和政治学学者,研的焦点大致集中在这些领域:
一是从基层法律服务的角度考察司法所所起的作用。这部分的研究涉及到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调委会等组织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其中也包括了调解工作,这一方面的研究集中现在由傅郁林博士主持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研究》课题中。课题组选取了来自湖北、四川、山西、上海的四县市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考察,了解法律服务所设置的时间、数量、根据、理由、背景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人员结构、业务范围、案源等情况,由于在绝大部分乡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因此,对法律服务所的考察自然离不开同生体司法所。该课题组的研究发现,除上海外,其他三省三县市的司法所基本上依赖于法律服务所才能生存,根本原因是司法所常常只有职能而没有财政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