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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英国迈克尔·奥克肖特编著的《政治思想史》是20世纪60年代晚期奥克肖特教授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授课的讲稿,是在他去世之后由几位学者编辑出版的。全书展示了奥克肖特对于西方民族的政治活动所进行的深入探究和分析,以及所得出的不同的独到而深邃的思考。本书尽管是授课讲稿,但绝非是一部泛泛而谈的政治思想通史,无论是题材的选择,还是展开论述的视角,无不闪烁着奥克肖特那独特的智慧火花。作者对欧洲历代政治思想及其流派的精辟透彻的分析和独到深邃的见解,条分缕析,娓娓道来,让读者体会到一部经典著作也可以读得有趣而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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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政治思想史》的作者奥克肖特教授,是20世纪欧洲最重要的哲学家和政治学家之一。正如国内对译介奥克肖特著作出力颇多的张汝伦教授所言,奥克肖特“是一个渊博的维多利亚时代式的学者,他一生工作除哲学外,涉猎政治、历史、宗教、艺术、教育诸多领域。”
迈克尔?莱斯诺夫在《20世纪的政治哲学家》一书中说:“在20世纪把自己的智力用于政治哲学的人中间,迈克尔?欧克肖特是最令人着迷、最有特色的思想家之一。他还是一位独特的英国散文大师,他无疑是本世纪,甚至任何时代用英语写作政治哲学的人中,文笔最为优雅的作家。他的作品经常兼具既精辟透彻又明白晓畅的特点,这使阅读欧克肖特成为一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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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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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编辑导言
1导论
2古希腊人的政治经验
3希腊人对世界的想象
4古希腊人的政治思想1
5古希腊人的政治思想2
6亚里士多德1
7亚里士多德2
8柏拉图1
9柏拉图2
10斯多葛学派与伊壁鸠鲁学派
11古罗马人的政治经验1
12古罗马人的政治经验2
13罗马人的政治思想1
14罗马人的政治思想2
15罗马人的政治思想3
16中世纪的政治经验
17中世纪的统治
18中世纪的帝国理论
19中世纪的法律
20中世纪的议会
21中世纪的政治哲学1:奥古斯丁
22中世纪的政治哲学2:阿奎那
23现代欧洲国家的特征
24现代国家的产生
25现代欧洲政治思想
26对现代欧洲国家的解释1
27对现代欧洲国家的解释2
28政府的权威与国民的义务1
29政府的权威与国民的义务2
30政府的权威与国民的义务3
3l政府的职责1
32政府的职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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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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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政府的权威与国民的义务(1)
1.
我们已经考量了现代欧洲思想中关于“国家”作为一个人类集体的性质、关于使得其成员互相团结在一起的纽带的某些信念。这是现代欧洲政治思想中第一个重大主题。
今天上午,我想着手考量第二个重大主题;它涉及把一个现代欧洲“国家”的成员与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联结在一起的纽带。
这里涉及的,是统治者与臣民的关系,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这个问题可以从这两种角度——统治者的角度和国民的角度——中的任何一种来阐述。但不管是哪种方式,问题都是一样的。
我们或许会问:国民对政府的忠诚,其特征和根据是什么?或者说,我们可能要问:政府统治国民的权威,其特征和根据是什么?但归根到底,我们问的是同一个问题。
在考量现时代人们对这个问题给出的答案时,我们将寻找围绕统治者和国民之间的这一关系所产生的情感和信念。
正像在其他主题那里一样,我们必定会预料到,对这个主题的思考将在不同的思想层面上发生;从明显实际的层面,到哲学层面。
在这一思想标尺的底部,这个问题以简单的形式出现:我应该忠诚于谁,为什么?
这是一个极其实际的问题。在现代欧洲,没有这个问题的答案,常常是内战的序曲。事实上,一切内战都被认为是争夺权威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冲突,或者是由于我们承认我们对自己的忠诚没有把握。
但在回答中,这个实际问题所要求的不过是识别权威手段,以及承认它有权威的某个貌似有理的理由。
当我们转向哲学家的时候(譬如霍布斯或格林),问题是一样的,但答案是在更高的概括层面上给出的。这个答案成了名副其实的政治义务——“理论”。
我想讲讲现时代人们在各种不同的思考层面上所思考的东西,不过其中大部分涉及中等层面,这一层面所要求的东西,多于仅仅貌似有理的类比,少于论证充分的哲学“理论”。
2.
在那些关于国民与政府之间纽带的信念当中,指望找到某种东西,似乎符合我们已经考量过的关于一个“国家”成员之间纽带的那些信念,也并非没有道理。
在某些点上,确实存在这种一致性。
比方说,正如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一个“国家”成员之间的纽带是一种契约纽带(一个“国家”是一个“合伙公司”或“联合体”的信念),人们相信,统治者与国民之间的纽带也是一种契约纽带。
而且,如果根据“家族”的类比来理解一个国家,那么,根据父子关系的类比来理解国民对统治者的忠诚,似乎并无不当。
但一般而言,可以说,对于使一个“国家”的成员彼此相连的纽带的任何理解,并不必然带来对于把国民与统治者捆绑在一起的那种纽带的理解。
那么,我们着手讨论的主题,名副其实地不同于一个国家的性质这个主题。这两个主题仅仅在下面这个信念中彼此重叠(现时代已经很少有人抱持这一信念):除了对统治者的共同忠诚之外,没有什么能使一个“国家”的臣民彼此相连。
我想首先讲讲我现在要考量的问题。
3.
我要指出的第一件、也是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我们的问题涉及一个统治者统治的权利和一个臣民服从的义务。
我们要问的问题并不是我为什么服从那些统治我的人,也不是问我为什么有时候觉得自己不愿意服从。
我们要问的问题是:我为什么应该服从?或者,什么能免除我的服从义务?或者,统治者凭借什么样的权威施行统治?
这是一种特殊的问题;它的逻辑是权利的逻辑,而不是事实的逻辑。
因此,关于政府以及它与国民的关系,有很多内容可以讲(而且完全正确),但它们与这个权利问题并无多大关系。
政府的权威跟它所能支配的力量(potentia)毫无关系。
政府的力量是它强迫人们服从其命令的能力;这一力量无疑很大,而且很可能是势不可挡的。
但政府强迫服从的力量跟它被服从的权利不是一回事。没有强迫服从的力量,并不等于没有被服从的权利。
换句话说,力量可以获得服从,但它不能确立被服从的权利。
不可能让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利依赖于下面的事实:它所做的事情我觉得是可以接受的,或者是我同意的,或者是我认为应该做的。
相反,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利并不能以下述理由予以拒绝:它没有做某些我希望它做的事情,或我认为它应该做的事情。
简言之,任何政府都不可能说它由于做了什么事情而拥有权威,也不能说它因为没做什么事情而不拥有权威。
我不妨这样说吧:
一个统治者,如果有力量,并且为了强迫服从而运用这一力量,但没有被服从的权利,那么,在欧洲的政治词汇表中,他就被称作暴君。他是一个“篡位者”,是一个可能有力量但没有权利的人。
但一个“篡位者”不可能仅仅通过取悦于他的臣民,亦即凭借他可能做什么,而获得统治国家的权利。借助这一手段,他有可能获得臣民的服从,有可能获得这样的名声:他不是一个令人讨厌的统治者。但不管他做什么,根据定义,他必定始终是一个没有统治权利的统治者。
一部法令,它的权威(即法官的执行义务和我的服从义务)并非来自它命令什么或禁止什么;就算我赞成它所命令的事,它的权威也不会更多一些,就算我不赞成,它的权威也不会少分毫。
它的权威来自于完全不同的东西,即来自于制定它的方式——来自于下面这个事实:它是一部所谓正当的法令。
再者,一个有某项权利的人,不可能仅仅因为拒绝给予他有权得到的东西而被剥夺这项权利。
作为一个步行的人,如果我有穿越公路的权利,那个开车撞死我的人就没有剥夺我的权利,他只不过剥夺了我的生命。当我的寡妻从他那里获得赔偿的时候,他没有剥夺我的权利这个事实便得到了证明。
简言之,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利或权威是一个问题,但不是关于它的力量或它的活动的问题,而是关于它的构成的问题。
如果你问这样一个问题:这个政府凭什么权利统治国家?答案必定不是根据它正在做什么、已经做过什么或预期它可能做什么的角度给出,而只能根据人们所理解的它的构成方式。
重要的是要懂得,这并不意味着,关于政府的构成,我们所问的任何问题都是关于它的权威的问题。
我们可以(而且常常这样做)从很多不同的观点来考量政府的构成。我所说的政府的构成,指的并不一定是书面文件在英文中,“构成”(constitution)这个词也有宪法的意思。——译者注,而是指它赖以构建、组成、聚集、任命、建立或继任的方式。
例如,我们可以从它的效率、成本或者它做我们所同意的那种事情的资质的角度,来考量一个政府的构成。
但我们如果从其中任何一个角度来考量一个政府的构成,那都不是从政府统治权利的角度来考量的。
简言之,如果我们研究一个政府的权威,总是在研究它的构成;但如果我们研究政府的构成,那就未必是在研究它的权威——我们可能只不过是在研究它的效率。
你们或许会注意到,在现时代,试图改变一个政府的构成方式的努力,通常来自这样一种信念:要改变的这种政体与当前关于权威的信念相冲突。
美国独立革命源自于这样一种信念,即英国政府没有统治殖民地的权威,而不是源自于反对英国政府正在做的什么事情。人们所主张的,不是茶叶不应该征税,而是,“无代表而纳税”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正当的。
康德(Kant)相信,一个共和政府(也就是说,一个以某种方式构成的政府)是“正当立法”能够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唯一政府。
边沁相信代议制政府,因为他相信,只有以这种方式构成的政府,才有统治国家的权利。
即便是诸如上议院改革这样陈腐的问题,最后也可以追溯到这样一个考量:它目前的构成在何种程度上与我们当前关于统治活动参与者的权利的信念相冲突。
议会法案强加给它的限制,是对它参与立法的权利的限制;用来为这些限制辩护的论证,打算向我们证明:由于现在的政体,它参与立法的权利应当受到限制。
我要强调的重点是:政府权威的问题,或者说它统治国家的权利的问题,是一种非常独特的问题,不要把它跟其他任何问题混为一谈。特别是,不应该混同于关于政府构成方式可能问的其他问题,也不要混同于关于政府实际上做什么或者命令人们做什么的问题。
这是一个值得强调的重点,因为巧的是,现代最重要的政治信仰之一几乎是系统地掩盖了它,我指的是所谓的“自由主义”,就其一般意义或欧洲意义而言。
撇开很多别的东西不谈,“自由主义者”是这样的人:他们倾向于几乎完全根据政府做什么、没做什么或它们做事的方式来判断政府。
他们相信,重要的是,一个政府是不是一个“好”政府;任何一个政府,只要促进了他们所理解的那种社会“共同利益”,都应该算作“好”政府。
因此他们看待政府所依据的是:它们是不是“暴虐”,是不是有能力,是不是懒惰,是不是过于活跃,等等。迄今为止,他们的地位是牢固的:这些都是可以恰当地思考的问题。
但很遗憾,当自由主义者遇到政府的权威,亦即它统治国家的权利这个问题时,他们便认为他们已经通过他们关于一个“好”政府所说的那些话回答了这个问题。这在逻辑上是一个错误。
简言之,在“自由主义”的学说里,“压迫者”和“篡位者”这两个术语往往被混为一谈。但它们实际上有完全不同的特征。一个“压迫者”是有统治的权利但统治得很糟糕的人;而一个“篡位者”或一个僭主,是一个没有统治权利的人,不管他碰巧统治得多么好。
4.
一个政府的统治权威和国民的服从义务的问题,是一种非常独特的问题;它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个现代欧洲“国家”常常是一个新创造。其领土边界是新的,组成这个国家的成员是一些另有忠诚的人,他们此前从未团结在一起,而且,它的统治者常常也是新的。
大抵说来,现代欧洲政府都很强大。因此,有办法在力量与权威之间作出区分,在实力与权利之间作出区分,比我们面对一个力量很弱小的政府时要重要得多。与一个力量非常强大的政府打交道,我们觉得尤其有必要了解它的统治权威。
现代欧洲政府声称自己拥有的那种权威,被称作“主权”权威。当我们面对这一主张的时候,有某些可以接受的关于权威的信念,比我们面对更小的权利主张时重要得多。
关于使一个“国家”的成员互相团结起来的纽带,不管我们所相信的是什么,有一点很明显:一个“国家”的团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的政府,因此依赖于人们关于政府权威所相信的那些东西。因为,在所有关于政府权威的信念当中,只有这一信念才是能够产生凝聚力的信念。
同意政府所做的事情,同意它的政策,是在一个国家中引起分歧的一股力量,因为,一个政府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赢得普遍的同意。如果有凝聚力,它必定来自关于政府统治权威的共同信念。
5.
我们关注的是现时代人们关于统治者统治国家的权威或权利、国民服从或遵守的义务所抱持并发现可以接受的一些信念和情感。
这些信念和情感是什么呢?
在现代时期刚开始的时候,我们便遇到了这样一种信念,它是从中世纪继承来的,但被现代思想所改变,这就是:人对人所行使的一切权威都源自上帝。Omne
potestas est a Deo(一切权力来自上帝)。
这一信念的根据是这样一种观点:一个拥有权威的人是一个有被服从权利的人;而且,由于一切权利来自上帝,一切义务归于上帝,那么,一个人被其他人服从的权利必定来自上帝。
毫无疑问,这一信念并非打算扩大人的权威,而是刚好相反。
它表达了这样一种根深蒂固的信念:对于一个人来说,拥有对其他人的权威是如此“不自然”的一件事情,以至于除非是奉上帝之命或经上帝允许,否则不可能想象它是正当的。
即便是父亲对孩子的权威(罗马人认为这是一种“自然的”权威),在基督教的思想里也被转变为源自上帝的权威。
就一个民事统治者对其臣民的权威而言,这一信念(他的权利来自上帝)充其量不过是中世纪的人在这个问题上倾向于信奉的信仰家族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正是这一信念,提到了国王是蒙上帝之恩(Dei gratia)而拥有了统治权。
但16世纪和17世纪出现的那个信念(它直到19世纪依然是关于政治权威最有效的信念),是这个中世纪信念的精细化。
它出现在各种不同的版本中。有时候,它涉及一些具体事物,但它是这样一种关于政府权威的学说:它适用于很多不同种类(事实上是所有种类)的统治权威。
它的核心观念是:有统治权利的政府,必须是一个能够证明它的权威源自上帝的政府。或者反过来说,臣民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源自上帝对统治者的授权。
这一信念在现代时期以两种略有不同的形式出现。
6.
由于现代欧洲“国家”几乎在每一个地方都是从君主制政府开始的,所以,我们考量这一信念的第一个版本是适用于国王的版本。
人们称之为“君权神授”学说。
这一信念无疑包含了很多对君主神圣的原始观念的记忆,这些观念甚至在现代时期依然有效:国王是“上帝选定的人”。
但它远不是一种纯粹的迷信。它是一次严肃的努力,试图以适合于现代“国家”的方式来理解政治权威。
一个国王,一个像其他人一样的普通人,如何能够被理解为拥有统治国家的权利呢?
人们设想出这个答案(他的权利源自上帝,他拥有神授的统治权),是为了取代(或者说打败)另外两个流行的答案——这两个答案对现代“国家”的秩序来说似乎都是破坏性的。
(1)与这一信念针锋相对的第一个答案是:国王统治其臣民的权威源自于教皇统治整个基督教世界的权威——人们相信,教皇的这一权威本身就来自上帝。
这是15世纪出现的一种民事权威观。但它明显与“主权”的独立针锋相对,而这种独立是一个现代欧洲“国家”的标志。
因此,主张国王的神授权威,是主张“国家”自治权的一种方式。
(2)与君权神授的信念针锋相对的第二个答案,是这样一种信念:国王的权威源自他的臣民,而臣民的权威当然被认为源自上帝。
这一信条之所以遭到拒绝,是因为它似乎根本没有回答“国王的权威来自何处”这一问题,而且还因为它对一个“国家”的内部秩序来说似乎是破坏性的。
对于“国王从哪里获得他的权力”这个问题,它可能是个不错的答案,但它根本没有回答“国王从哪里获得他的权威”这个问题。
它可能意味着两件事情之一,这两件事情看上去似乎都是荒谬的。
首先,它可能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上帝授予的统治其所有同胞的权利,他可以把这一权利拱手交给一位国王。这明显是荒谬的。
其次,它可能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上帝授予的统治自己的权利,他可以把这一权利拱手交给一位国王。
这个观点的荒谬不是那么明显,后来有人(譬如霍布斯)把这一信念精细化为另外一种民事权威学说。对君权神授学说的信徒们来说,它有着不可逾越的困难。
似乎有一个不可想象的过程,通过这一过程,每个人都可以永久性地放弃统治自己的权利。如果他没有永久性地放弃自己的权利,他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就始终是他自己选择的事,也就是说,根本不是义务,而只是一种意向。
因此,那些拒绝接受这两种观点的人(要么因为它自相矛盾,要么因为它对一个现代“国家”的秩序是破坏性的),就只好抱持这样一个信念(在君主制的情况下):一个国王统治国家的权利必定是直接从上帝那里获得的。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找出支持这一信念的理由。
君权神授的信仰出现在16世纪末。它是一种与现代欧洲“国家”密切相关的学说,不管它带有多少对中世纪的记忆。
它最早出现在法国,在那里,蒙上帝之恩(Dei gratia)的王权学说始终是强有力的。
它17世纪在英格兰的“保皇党人”当中、后来在雅各宾党人当中广为信奉。直到19世纪,它在欧洲依然是极有影响的观点。
在法国和西班牙,它是“正统主义者”当中普遍信奉的观点;甚至直到20世纪,它依然被理解为奥地利皇帝和俄罗斯沙皇的权威的根据。
它是名副其实的“大众”信仰,也就是说,在普通人看来,这一信仰回答了一个重要的实际问题:谁有权威统治我,为什么?
当然,它已经被一些作家极大地精细化了,并被转变为一种准哲学学说。
16世纪,威廉?巴克莱(William Barclay)在《论国王的权力》(De regno et regali
potestate)中把它精细化了,作为反对教皇最高权威的论据。
17世纪,詹姆斯一世在《自由君主制的真正法律》(The Trew Law of Free
Monarchies)中以它为论据,反对把民众同意作为国王统治权的根据。
在博丹[《共和六书》(The Six Books of the
Republic)]、菲尔默[《宗主教》(Patriarcha,1681)]和波舒哀[Bossuet,《〈圣经〉经文中的政治》(Politique
tirée des propres paroles de l’''écriture
sainte)]等人的作品中可以找到这个学说。其中每一位作家都为抱持这一信念提供了略微不同的理由。
当然,这个学说是一个很严厉的学说,它必然带来下面这个信念:不服从一位合法的国王就相当于不服从上帝。
但它并不必然导致这样的观点:一个国王就是一个“专制暴君”。事实上,它是一个反对“专制主义”的论据。一个“专制暴君”是这样一个统治者,他的统治权威来自于他对自己所统治领土以及一切生活在这片领土上的人的所有权。他的权威是“领主”的权威。一位拥有神授权利的国王,与他的臣民之间有着完全不同的关系。
这一君权神授学说有一个主要特征使它超越了我们在中世纪找到的任何信仰,这就是世袭的特征。这被理解为一个象征,象征着一个国王的权威无需依赖于民众的同意或教皇的同意。
但这一世袭特征是一个方便性的问题,而不是原则性问题。根据法定世袭从前君主那里继承国王的职位是一种手段,它有几个很重要的作用。
它是一种避免继承纷争的方法。它使人们没有多大的余地对臣民应该忠诚于谁的问题表示严重怀疑。它是识别合法统治者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合法统治者定义的组成部分。
但这一君权神授的信念当然只对某种世界观才是令人信服的。在这一世界观内(它实际上直到相当晚近在欧洲依然很盛行,尽管并非没有竞争对手),它是一种合乎逻辑的、颇有道理的信念。就逻辑上来说,它确实回答了下面这个问题:一个国王的权威来自何处?
7.
但君权神授的信念绝不只是下面这个信念的现代版:民事权威源自上帝,臣民对统治者的服从义务是对上帝的义务。
这一信念另外两个重要的版本在约翰?加尔文的著作中,以及在17世纪一些英国新教徒的学说中,都可以找到。
(1)我们已经看到,在加尔文看来,以及在那些像他一样思考的新教徒看来,一个“国家”是一个由那些参与某项共同事业的人所组成的联合,这一事业被认为是所有人的正当职业,即体现上帝的荣耀。这是使得他们联合起来的共同目的。
但在每一个这样的国家,都有一个某种类型的统治者。加尔文把他称作“行政长官”(magistrate)。这个统治者的特征是他有权利得到臣民的服从。
而且,按照加尔文的理解,这位“行政长官”是“上帝的大臣”,他的统治权威直接源自于上帝。
当然,在这样一个国家,还有教会官员,即“长老”,他们也是“上帝的大臣”。而且,他们有点像罗马的元老,可以说对一切涉及一个基督徒正确行为的事情都有指导和建议的权威。
但是,就一个人们相信是凭借神授权利统治国家的国王而言,有现成的手段可以用来识别上帝把这一权利授予给了谁,即国王职位的世袭继承。
但这一识别手段是加尔文教徒所缺乏的。看来,任何一个有足够强大的自信,确信自己有代表上帝的使命,以至于自封为统治者的人,似乎都有统治国家的权威。这根本不是加尔文想要的。为了纠正对统治者职位的这一误解,一套精密复杂的学说被创立。
这套学说大致如下:
世界被理解为由两种存在秩序所组成:自然的秩序和恩典的秩序。恩典的秩序被理解为高于自然的秩序。
因此,恩典有统治自然的绝对权利,因为正是借助恩典的统治,自然秩序才可以体现上帝的荣耀——这是一切统治的目的。
所有人,就他们的堕落、罪孽及其犯罪倾向而言,都属于自然秩序。但这两种秩序在这个世界上分别被两类完全分离的人所代表:①那些曾经是、也必定依然是纯粹“自然的”人,因为他们没有被恩典所触及。这些人是“不虔诚的”,或者说是“堕落者”。②那些被恩典从自然秩序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人。这些人是“被拣选的人”,或者说是“被选择者”;上帝选择了他们。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被拣选者”有统治“堕落者”的绝对权利(上帝授予他们的)。
那些拥有这一统治权利的人,其标志既不是通过世袭继承而获得的担任这一职位的合法权利,也不是统治者的行为(他做了什么)。区别仅仅在于:他们属于上帝“拣选的人”。
统治的权利源自上帝的“拣选”。这可以被称为由恩典“拣选”统治国家的神授权利学说。
这一学说可以用于、也确实被人应用于各种不同的政府。
16世纪所谓的“圣王”(godly
prince)未必是一个过着圣徒般生活的人,他的统治权威也并非源自于他品德高尚的行为。它源自于下面这个事实:他被认为是由上帝任命的。
因此,从这种观点看,一切民事权威皆源自上帝。
那些握有统治国家的神授权利的人,不是一个含混而模糊的人类类别,譬如“好”人、“品德高尚”的人或“聪明”人。他们是一个绝对不同的类别:那些属于恩典秩序的人。
简言之,他们是精神贵族,不是出身或血缘上的贵族,而是上帝“拣选”的贵族。
这一民事权威观的主要缺点是,它没有提供任何容易而明确的方式来识别那些拥有统治权利的人。
(2)这一关于民事权威的学说从日内瓦向其他地方广泛传播。17世纪,它在英格兰的某些清教教派中确立了下来,被称作圣徒的统治。
它似乎与查理一世被处死之后继承国王统治权的所谓“议会”政府有关系。它是神授统治权利先后继承的学说。
但只有当那些信奉这一学说的人透露出下面这个想法的时候,这一学说的真正特征才显露出来,他们认为:统治者应该由“堕落者”的选票推选出来的想法是卑鄙的。这样一种“推选”掩盖了它们真正的特征。
他们希望把议会转变为一个圣徒的会议。他们相信,那些拥有统治权利的人都是上帝的“选民”,而且是被上帝而不是被其他人“拣选出来的”。
事实上,他们更愿意在军事胜利中(他们认为这代表了上帝的同意),而不是在“堕落者”的投票中看到他们“被拣选”的迹象。
8.
这一信念(政府的权威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源自于神授的统治权)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关于政府权威的信念。
它把政府的权威理解为源自它的“构成”,而不是源自于政府所做的或命令的任何事情,也不是源自于它可能支配的任何物理力量。
它是对下面这个问题的回答:谁是我的合法统治者,他凭借什么权利统治我?它适合于这个问题的惯用习语。
当然,它的说服力依赖于一种世界观,而这种世界观,就大部分而言,如今已经从欧洲消失了。但是,就欧洲的现代“国家”而言,它是关于政府权威的所有现代信念中最长寿、最成功的。
事实上,这一信念显示了自己能够被翻译为在当代世界依然能被某些人接受的习语。
例如,“无产阶级”拥有(至少是暂时拥有)统治权利的信念,可以被认为是统治权神授信念的一个分支。
诚然,在这里,“历史”取代了上帝,成为“选择者”或统治权的授予者。但原则上,信念依然是一样的。“无产阶级”比加尔文教派的“圣徒”更有优势,因为他们是更容易识别的小人物。“无产阶级”统治的暂时性,与清教理论中圣徒统治的暂时性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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