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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刑事诉讼法要论》就刑事诉讼法为系统的研究。除解释原条文外,重要法理亦略加引申,以供初攻法学者之参考,故命名为《刑事诉讼法要论》。
《刑事诉讼法要论》编次大体依照《刑事诉讼法》条文。惟因便于研究,与条文之次序,亦间有先后。附有条文索引,以供检索。
《刑事诉讼法要论》重在解释条文原理,不在批评。故于《刑事诉讼法》之立法主义或其编纂体例,私见以为未妥者,亦未评列。
本书于括弧内单称某条、某项、某款者,均指《刑事诉讼法》条文之条、项、款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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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吴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
种松志,河南省项城市人。法学博士,现任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06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称号。
夏勤(1892-1950),原名夏惟勤,字敬民,江苏泰州人。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尤以对刑事诉讼法学造诣之深而闻名,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初步发展时期的主要代表人。
郭恒,法学硕士,山西太原理工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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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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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之关系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之意义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之解释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之地位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之效力
第一节 关于事物之效力
第二节 关于土地之效力
第三节 关于人之效力
第四节 关于时之效力
第六章 刑事诉讼之种类
第七章 刑事诉讼之阶级
第八章 刑事诉讼之法律关系
第九章 刑事诉讼之条件
第十章 刑事诉讼之方式
第十一章 刑事诉讼之主义
第一节 国家诉追主义与私人诉追主义
第二节 实质上之发见真实主义与形式上之发见真实主义
第三节 口头辩论主义与书面审理主义
第四节 处分主义与职权主义
第五节 当事人进行诉讼主义与职权进行诉讼主义
第六节 两造审理主义与一造审理主义
第七节 直接审理主义与间接审理主义
第八节 励行主义与便宜主义
第九节 当事人同等主义与当事人不同等主义
第十节 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
第十一节 审判公开主义与审判不公开主义
第十二节 当事人诉讼主义与强制代理主义
第十三节 自由序列主义与法定序列主义
本论
第一编 诉讼主体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法院
第一节 法院之审判权
第一款 审判权之意义
第二款 审判权之种类
第三款 普通刑事审判权之范围
第二节 法院之意义
第三节 法院之组织
第一项 内部组织
第一款 法院之职员与法院
第二款 法院职员之资格
第二项 外部组织
第一款 法院之审级
第二款 法院之管辖
第一目 事物管辖
第二目 土地管辖
第三目 牵连管辖
第四目 多数管辖
第五目 管辖错误
第六目 指定管辖
第七目 移转管辖
第八目 诉讼共助
第三章 当事人
第一节 总论
第一款 当事人之观念
第二款 当事人能力
第三款 诉讼能力
第二节 原告
第一款 检察官
第二款 检察官之辅助官吏
第三款 自诉人
第三节 被告
第一款 被告
第二款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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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夏勤年谱
附录二 夏勤著作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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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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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释者,停止羁押回复被告自由之法也。保释被告,如经该管官厅许可,则被告之身体立时停止羁押,回复未受羁押以前之自由。倘该管官厅一方面许可保释,一方面仍旧羁押被告,不予释放,则为违法。(第七六条)
被告既经保释,立即回复身体之自由。但该管官厅,于许可保释时,限制被告之住居,依法亦无不可。(第七五条第三项)
(二)保释者,被告被羁押中回复自由之法也。被告未经羁押,原则上不能发生保释之问题,故保释乃被告在羁押中回复自由之法也。
(三)保释者,由被告本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其亲属声请回复被告自由之法也。保释与责付异,责付被告于其亲属(亲属范围参照《刑法》第十一条),不必有亲属之请求;至若保释,则非由被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亲属声请不可。但被告等只有声请权,许可与否,其权操诸官厅,他人不得干涉。(第七四条)
(四)保释者,以相当保证回复被告自由之法也。许可保释被告时,应先得有相当之保证。详言之,即许可保释,停止羁押时,应指定相当之保证金额,令声请人缴纳或由第三人缴纳之。无保证金则命声请人缴纳有价证券或保证书,以代保证金。但保证书应以管辖区域内殷实之人或商铺所具者为限。保证书中须记载保证金额,并记明“如有命令,即行缴纳”等情。(第七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保证金之多寡,由主管官厅自行指定。被告停止羁押后,主管官厅以为保证金额不足,得令声请人增加相当之数。但被告所犯之罪,其本刑为拘役或专科罚金,如经具保,声请停止羁押,不得驳回。其系专科罚金者,保证金额不得逾罚金之最多数。(第七七条、第七八条)
被告既经声请保释,而又得主管官厅之许可,则主管官厅于接受所指定之保证金或证券、证书后,应即停止羁押,将被告释放。谓保释系以相当保证停止羁押,回复被告自由之法者,以此故也。(第七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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