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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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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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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定义]
第三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第五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第六条 [禁止干预招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内容审核]
第八条 [邀请招标]
第九条 [可以不招标情形]
第十条 [自行招标能力]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招标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权]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公告与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文件发售]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时间]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果]-
第二十条 [资格后审]
第二十一条 [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对文件的异议]
第二十三条 [文件的合法性]
第二十四条 [标段划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标底编制]
第二十八条 [踏勘现场]
第二十九条 [总承包招标]
第三十条 [两阶段招标]
第三十一条 [招标终止]
第三十二条 [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六条 [拒收投标文件]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的变化]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四十条 [串通投标的认定]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第四十二条 [弄虚作假投标]
第四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遵守投标人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确定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八条 [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第五十条 [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第五十一条 [否决投标的情形]
……
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附录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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