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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从中国的历史与发展的未来考量,加速农村城镇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取代了原有的《城市规划法》,突出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并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践中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也日益凸显,新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为新时期城乡规划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践中很多具体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予以规范。因此,系统地研究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依法规划问题将有助于规范农村城镇规划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城镇规划依法规划意识、严格依法行政,也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更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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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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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理论研究篇
一、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依法规划若干问题思考
二、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规划工作不能忽视宪法的指导
三、穿行于科学与民主之间
——城镇化进程中规划决策的专家参与及公众参与
四、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城镇化历史进程
五、城乡统筹背景下的村庄规划法治化路径
六、当前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机制制约与对策
——以江苏小城镇为例
七、农村城镇化规划中的协同主义..:
八、由城市工业灾害看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城市规划公共性的缺失
九、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路径探析
十、农民“被上楼”是喜还是忧
——以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依法规划为视角
十一、“经营城市”的再思考
——以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依法规划为视角
十二、城镇化进程中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
十三、农村城镇化进程中依法规划的软规划研究
十四、域外城镇化进程中的规划立法比较研究
典型案例解析篇
一、昆明新建小区拆迁事件
二、内蒙古康巴什新城变空城事件
三、王中杰不服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纠纷案
四、武汉“外滩花园”事件
五、普洱市中心区旧城改造事件
六、北京动物园搬迁事件
七、怒江水电开发事件
八、孙志强等与安阳规划局城市规划许可纠纷上诉案件
九、恩宁历史街区规划事件
十、圆明园防渗工程事件
十一、合肥市集贤路墓地规划事件
十二、南京7.28化工厂爆炸事件
十三、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十四、武汉二环线工程停工事件
十五、北京地铁大兴线扰民事件
十六、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件
十七、上海磁悬浮列车事件
十八、吴江垃圾焚烧厂事件
十九、武泰闸蔬菜批发市场事件
二十、重庆第一航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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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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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行政规划主体的权限进行规制是必要的。首先,行政主体对于行政规划的制定实施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其次,行政规划的内容上要遵循上下一致原则。规划的内容首先要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并且应当注意不能与全局性的规划以及上级机关制定的规划相违背,不同部门的规划内容也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样才能避免规划和法律间、规划和规划间的矛盾,以便规划目标顺利的实现。
2.行政规划的程序法规制。现代行政法治的核心机制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程序规制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行政规划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实体法对于行政规划自由裁量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使得程序规制变得更为重要。
(1)公开制度。行政公开,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行政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加强公众对行政的监督、促进公众对行政的参与等方面均有着重要作用。我国法律在公开制度方面已经有了规定,例如《城乡规划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这实际上是对规划草案的公开。但是,从行政过程的视角来看,“行政公开”也应当是“过程的公开”。这也就是说,行政公开不应仅仅停留在行政规划确定结论的公开或某一个阶段公开的层面上,而是应作为行政规划程序的核心理念贯穿于其运行过程的始终。而目前我国的行政规划的公开制度仅限于某个层次的公开而不是整个过程的公开。笔者认为行政规划的公开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政规划目标的公开。行政规划目标是行政规划制定的前提,无目标即无规划。公开是参与的前提,公开行政规划的目标,既是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更是保证公众有效参与的基本前提。
第二,行政规划拟定方案的公开。行政规划的拟定方案应当及早公开并听取公众意见,不能在草案拟定并筛选完成并送交审批之前才公开。而公开的内容应包括行政规划的起因、涉及的土地、设施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主要内容。
第三,听证的公开。听证是行政规划确定阶段的一个重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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