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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侵权责任法最新、最权威的作品,民法研究人士与法律实务工作者必备!
内容权威 作者为国内民法学界的权威人士,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理论价值。
答疑解难
本书对侵权责任法立法以及实施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非常详尽的分析与探讨,对于专业研究人士、法学院学生、法官和律师等实务工作者解决问题,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丰富全面 本书内容丰富,对侵权责任法相关问题的分析全面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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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已经建立。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但法无解释不得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博大精深,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领域也会涌现出大量新问题,需要民法学工作者从解释论的角度进行分析、研究,以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
《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为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的最终成果,也是王利明老师的最新作品,重点针对《侵权责任法》适用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并结合了该法制定过程中一些重要问题的探讨,力求积极配合立法、司法机关做好解释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工作。
《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研究》不仅为民法学习和研究者提供了权威、深刻的理论视角,也是广大实务工作者解决疑难问题的必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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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周友军
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获得德国Hermann-Hesse奖学金资助,在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律系进修一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专家对第三人责任制度研究”。2008年9月,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颁发的“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在《中国法学》、《法学家》、《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了《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我国民法典体系问题研究》(合著)等著作,主编了《物权法教程》等教材。
高圣平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具有律师、经济师金融、国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出版了《物权法》、《担保法论》、《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欧洲民法典草案》、《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三卷》等多部专著、译著,发表上述领域的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研究》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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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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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侵权责任法基本原理探讨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的性质与功能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性质与功能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与其他的损害补救制度
第二章 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与保护范围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点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利益及其特点
第三章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结构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结构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与类型化
第四章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的扩张趋势及其对合同法的影响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关系
第二编 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要件
第五章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特点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
第六章 具体归责原则
第一节 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过错推定原则
第三节 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节 公平责任
第七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对违法性要件的探讨
第三编 多数人侵权责任
第八章 共同侵权责任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三节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第九章 多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连带责任
第二节 按份责任
第四编 特殊侵权责任
第十章 责任能力与监护人责任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责任能力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监护人责任
第十一章 用工责任
第一节 我国侵权法中用工责任的特点
第二节 用工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单位用工责任中的若干问题
第四节 个人用工责任中的若干问题
第十二章 网络侵权责任
第一节 我国侵权法中网络侵权责任的特色和归责原则
第二节 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
第十三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第一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认定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与不作为侵权
第十四章 产品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二节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
第三节 关于产品责任减免事由的探讨
第四节 投入流通以后的召回等义务
第五节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第十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节 机动车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第二节 机动车事故责任的主体
第三节 机动车事故的综合救济
第十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节 医疗损害责任概述
第二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形态
第四节 医疗损害责任的减免规则
第五节 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十七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一节 环境污染责任概述
第二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数人侵权
第四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减免规则
第五节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
第十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责任的特点
第二节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
第三节 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探讨
第四节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第五节 高度危险责任中的赔偿限额
第十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节 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第二节 动物致害责任的主体
第三节 动物致害责任的类型化
第二十章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第一节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
第二节 建筑物等物件倒塌致人损害
第三节 高楼抛掷物或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第四节 公共道路上的物品致害责任探讨
第五编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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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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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是指侵权责任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它是民法功能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部侵权责任法规范存在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内容如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要受其功能的支配和影响。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侵权法具有所谓“显性功能(manifest
function)”和所谓“隐性功能(latent
function)”。前者是指侵权法通过赔偿等手段,将受害人恢复至受害前的状态;而后者是“隐藏的功能”,是指侵权法通过制裁过错行为从而实现矫正正义,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应当看到,现代侵权法的功能是不断发展的,19世纪的侵权法重在“自由的合法行为”与“应负责任的不法行为”之间划定一个界限,以维护广大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德国民法法典化之初,保护行为自由被视为“当务之急的法律政策”,此种思想便是指导整个立法的基本逻辑。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生活中遭受外来侵害的风险种类和风险程度日益增加,在距《德国民法典》一百多年后的今天,侵权责任法制度设计的指导理念,转而应当满足“人们对社会生产、生活基本安全的需求”。在现代西方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等制度的发展也促进了严格责任和无过失责任的发展,削弱了过错责任的价值。对此,英国比较法教授Jolowicz提出,侵权责任法正处于一种危机状态(crisis)。伯尔曼也认为,侵权法正经历着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笔者认为,这些预言显然过于武断。适应风险社会的救济需要,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张,其在现代社会中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同时,伴随着此种新型功能的不断衍生,相关新型法律制度也随之大量产生,侵权责任法也因此被称为最具活力、发展变化最快的民事法律,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侵权责任法集中地表现了法治的价值。法治的实质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从广义上来说,国家赔偿法可以作为侵权责任法的特别法,旨在调整因违法行使公权力导致相对人损害的赔偿。国家赔偿的产生虽然是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具有国家和相对人的不平等地位的特点,但是,国家赔偿本身却是国家与相对人之间基于平等地位而发生的赔偿关系。对此,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国家赔偿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既然国家赔偿法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因此,可以说,侵权责任法也具有规范公权的功能。所以,侵权责任法是法治社会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在侵权责任法越发达的国家,其法治就越健全。
第二,侵权责任法的丰富和完善是适应社会新发展的必然要求。作为民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又具有许多的独特性:它是最为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自民法产生之初它就作为其基本内容而存在;它又是极其富有活力、充分张扬时代精神的法律。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对人的各种利益的侵害手段不断增多,如今,新形式的侵害行为、大规模的侵权现象(例如食品安全、医药安全等领域)都不时发生,其影响面也大大扩张;人类生产经营或者利用自然资源等活动所带来的潜在性风险越来越多(例如核能引发的核辐射、核泄漏和其他高度危险活动);现代侵权责任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证券侵权、诉讼侵权、环境侵权等,适应网络时代信息化的发展,又出现了网络侵权、博客侵权等;现代社会强化了对于“人”的权利保护,人格尊严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对人的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逐渐成为共识。因而,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于隐私、肖像、名誉等的保护,而且在对人格利益的保护中又生成了各种新的人格权利。
尤其应当看到,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发生后所引发的财产损害如何救济,是侵权责任法遇到的首要问题。以中国为例,2005年至2009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265万余起,死亡51万余人,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近53万余起;2009年发生各类职业病18128例,其中尘肺病新增14495例,死亡748例,并呈现低龄化、群发性发展的态势;中国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2%-2.5%。面对如此众多的损害,侵权责任法必须承担起救济功能,以保护受害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例如有的家庭困难的受害人,在遭受他人损害之后得不到救济,侵权责任法如果不能提供赔偿,则其可能产生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发挥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不仅仅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价值,体现了对社会成员的关爱,它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本方式。社会生活关系的变动不居,不断地对侵权责任法的既有规则提出挑战,进而为其注入新的内容,这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部门相比的一个重要特色。可以认为,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社会变革渐趋深化的今天,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毫不夸张地讲,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走向,在很大意义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立法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
第三,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的补偿体系中仍然发挥着核心的作用。虽然现代社会存在着各种补偿制度,在一些西方国家,这些补偿制度甚至已经自成体系,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严格地说,这些补偿制度并没有根本动摇侵权责任法在补偿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因为一方面,无论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如何发达,侵权责任法都不可能从法律体系中退出,否则,就难以实现对于侵权行为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因为侵权责任法的补偿方式是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使行为人自己承受该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是其他补偿制度所无法替代的。另一方面,即使是给予了保险赔偿或者国家做出了补偿,也仍然需要对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予以明确,并确立对行为人的追偿制度。换言之,保险赔偿或者国家补偿也是以分清责任为前提的。“侵权行为法仅接受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资源分配,并决定是否应该改正原告资源的减少。”正如王泽鉴先生指出,“侵权行为法提供了个人权益受不法侵害时的保护机制,使被害人得依私法规定寻求救济,令加害人就其侵权行为负责,其所维护者,系个人的自主、个人的尊严,其重要性不低于冷酷的效率,实为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价值。”在我国,随着责任保险、社会保险、国家补偿、社会救助等各种补偿方式的发展和完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但无论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如何发展,也代替不了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相反,从中国实际出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的功能是十分有限的,大量的纠纷中对受害人的救济主要依靠侵权责任法来完成。例如,我国工伤保险事故赔偿额比较低,社会救助的适用面非常有限,因此其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侵权责任法都将在整个补偿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第四,侵权责任法是裁判法,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法律。侵权责任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的体系、制度和规范,并为大量的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基本的裁判规则,力求通过法律的制定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从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可以归为违约和侵权两大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结案数为5797160件,其中权属和侵权纠纷合计1262051件,诉讼标的额达2483.6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9.27%和13.83%。而且,大量新型的民事纠纷大多是侵权纠纷。随着社会主体“权利”观念的强化,保护权利的意识越来越浓厚,新型诉讼大量出现,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侵权为由提起的诉讼。所以,完善侵权责任法,可以为妥善处理各种民事纠纷,尤其是新型民事纠纷提供依据。还应当看到,由于大量的侵权案件并没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官依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精神与相关规定,进行漏洞填补和法官造法,从而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推动侵权责任法的发展。最典型的是,在法国,尽管《法国民法典》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非常简略,但法官通过大量的判例,解释了大量的侵权责任法规则,因此,法国的侵权责任法常常被称为判例法。
建立与完善侵权责任法也是适应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21世纪是一个信息爆炸、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经济贸易的一体化,导致了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高度发达的网络使得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小;交通和通信技术特别是数字信息技术的发达,使得不同文明的融合与碰撞日益频繁。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人权、人本主义的精神与理念越来越得到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的认同。与此相适应的就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许多学者认为,21世纪是一个走向权利的世纪,同时也是人们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的世纪。有权利必有救济,救济走在权利之前,因此,以救济私权特别是绝对权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也必将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满足社会对侵权责任法的需求,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也日渐丰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此处采用了多重功能说。本条实际上是将侵权责任法的功能概括为:一是保护权益,即通常所说的救济功能。救济功能,也称为补偿功能、填补损害的功能,它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侵害以后,要通过侵权责任的承担,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如同侵害没有发生的状态。二是预防功能。所谓预防功能,是指侵权责任法通过规定侵权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从而有效地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和遏制各种损害的发生,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三是制裁或惩罚功能。所谓制裁功能,是指侵权责任法通过强加给民事主体以责任,来教育行为人,并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我国《侵权责任法》之所以被称为“责任法”,是因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不愿意承担的,其体现出了对行为人的制裁。所以,侵权责任法在发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功能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裁不法行为人的作用。尽管这种作用和补偿功能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完全抹煞侵权责任法的制裁功能也是不妥当的。四是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在19世纪,侵权责任法曾以维护行为自由作为其主要功能,并因此产生了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该原则曾经成为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如何构建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各国侵权法都强调,侵权法应当具有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现代侵权责任法保障人们行为自由的功能不但没有削弱,反而越来越突出,这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要求经济领域中的自由,要求竞争的自由,这种自由只有依靠侵权责任法才能得到保障。事实上,我国《侵权责任法》通过预防侵权、为受害人提供补救并制裁侵权人,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权益和维护自由,因此侵权责任法这些功能也是相互协调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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