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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界定了法律的定义,提出了三权分立制和君主立宪学说,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此书被称为“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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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
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世家。法国启蒙时期的思想家、社会学家,也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著述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论法的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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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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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译经典,传播法意/徐昕
原著说明
原著前言
第一编
第一章 法之概论
第二章 论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第三章 论三种政体的原则
第五章 论应当根据政体原则制定法律
第六章 论政体原则与刑民法繁简、审判形式和刑罚的关系
第八章 论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编
第十一章 论政体与确立政治自由之法的关系
第十二章 论公民与确立政治自由之法的关系
第十三章 论自由与征税及国库收入多寡的关系
第三编
第二十六章 论法与其调整对象的关系
第四编
第二十七章 论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演变
第二十八章 论法国市民法的起源与沿革
第二十九章 论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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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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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节.论法与万物的关系
最广义的法,是指源于物之本质的必然联系。从这种意义上而言,万物皆有法:神有其法1
,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能有其法,兽有其法,人有其法。
有人断言,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由盲目的命运所导致的。这种说法极其荒谬,因为除盲目的命运创造智能物的妄言外,还能有什么更为荒谬?
可见,存在一种根本理性。法,就是这种理性与万物之间的关系以及万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上帝,作为造物主与护物主,与宇宙存在关系。上帝创造万物所循之法,就是上帝护佑万物所循之法。上帝之所以遵循那些法则,就是因为他了解那些法则;他之所以了解那些法则,就是因为那些法则是他所制定的;他之所以制定那些法则,就是因为那些法则与其才智和权力有关。
我们已注意到,尽管这个世界是因物质运动而形成的,而且没有认识能力,但是,这个世界历经如此漫长的岁月而仍然存在,其运动必定受恒定之法的指引。倘若我们可以臆想出另一个世界,它也必定拥有不变的法则,否则,它必然会消失。
因此,看似随心所欲的上帝创世行为,必定蕴涵着与无神论者的命运之法一样的恒定法则。认为没有那些法则,造物主也可以统治这个世界的说法,是荒谬的,因为没有那些法则,这个世界就不可能存在。
那些法则,就是恒定不变的关系。移动物体的运动,就是根据物体质量与速度的关系而产生、加速、减速或者停止的;异就是同,变就是不变。
某些智能物可能拥有其自己制定的法则,但也同样拥有绝不可能是其自己制定的法则。智能物在出现之前,就有出现的可能,因此,它们拥有可能存在的关系及其法则。就是说,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可能已经存在公正关系。认为除实定法1
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公正或者不公正的说法,与认为圆未画好前所有半径都不相等的说法,并无二致。
因此,我们必须承认,在规范公正关系的实定法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公正关系。例如,倘若人类社会存在,遵守人类之法就是天经地义的;倘若某一智能物接受了另一智能物的恩惠,前者就应当感谢后者;倘若某一智能物创造了另一智能物,后者就应当一直保持最初依存前者的状态;倘若某一智能物伤害了另一智能物,前者被后者报复就是罪有应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不过,智能世界的治理,远远比不上治理得那么井井有条的物质世界。尽管智能世界也有其法,即本质上恒定之法的法,但是,智能世界不可能像物质世界那样不折不扣地遵循其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某些智能物囿于本性而容易犯错误,另一方面是因为某些智能物的本性就是要求自由自在。所以,智能物不是始终遵循其原始之法,甚至还不时违犯其自定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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