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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际经济法学(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188594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國際法
作者: 肖冰
國際書號(ISBN): 9787030337795
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2-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31/52125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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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新兴、独立、综合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国际经济法在主体、对象及渊源形式等各方面均具有较明显的特殊性。本书从国际经济法的个性角度出发,对其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主要内容、最新法律规则以及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予以系统介绍与解释。
內容簡介: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一个新兴、独立、综合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国际经济法在主体、对象及渊源形式等各方面均具有较明显的特殊性。本书从国际经济法的个性角度出发,对其基本原理、基础知识、主要内容、最新法律规则以及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予以系统介绍与阐释。全书共五编十七章。第一编为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体系以及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第二编为国际贸易交易法,围绕调整国际贸易交易关系(货物买卖、技术转让、服务贸易)和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交易关系(货物运输与保险、贸易支付)的法律制度内容进行阐释;第三编为国际贸易管制法,分别以WTO法和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为核心,论述调整国际贸易管制关系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第四编为国际投资法,分别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不同层面加以考察,并重点针对我国参与国际投资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体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总结;第五编为国际经济法的两个重要分支——国际税法和国际金融法,分别就其所涉法律关系、法律制度及主要法律问题加以解析。
本书可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各种类型法学研修班的必修课阅读书目,亦可作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实务界人士的参考资料。
關於作者:
肖冰、何鹰、彭岳、吴一鸣
目錄
第二版说明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入门要义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内涵解析
第二节 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溯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
第三节 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
第四节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
第五节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
第六节 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所涉法律问题
第二编 国际贸易交易法
第三章 国际贸易交易及其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贸易交易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国际贸易交易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及其适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形式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节 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与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交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交易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八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及其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及其法律制度
第三编 国际贸易管制法
第九章 WTO多边贸易法律体制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及主要内容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国际技术贸易、国际服务贸易的管制
第五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第十章 中国对外贸易管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第二节 技术进出口管理制度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第四节 外汇管理制度和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
第五节 贸易救济措施
第四编 国际投资法
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国际投资的发展概况
第三节 投资环境与投资保护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与体系
第十二章 外资法
第一节 外资法概述
第二节 有关国际投资主要形式的外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资法的基本内容
第十三章 海外投资法
第一节 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述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现状及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国际投资条约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
第二节 多边投资条约
第十五章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
第一节 私人投资者间投资争端及其解决
第二节 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及其解决
第三节 中国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实践
第五编 国际税法与国际金融法
第十六章 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
第四节 国际逃避税及其解决
第十七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一节 国际货币法
第二节 国际间接融资法律规则
第三节 国际直接融资法律规则
內容試閱
第一编 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入门要义
国际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或法学学科有着较大的差别。初学者容易为其庞大、复杂的内容体系所困扰, 因不得要领而把握不住其中的精髓与脉络, 往往事倍功半。本章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着手, 通过解析国际经济法以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概念, 揭示国际经济法的特质与要义, 为进一步学习奠定理论和方法基础。
【概念地图】
国际经济法入门要义内涵→ 是什么?
沿革→ 如何形成、发展?
特征→ 与其他法律部门如何区别?
体系→ 具有怎样的逻辑结构?
内容体系渊源体系原则→ 建立与运行的基本准则有哪些?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内涵解析
一、“法” 的语词之义
在理论与实践中, 当提及“ × × 法” 或“ × × 法的规定” 时, 通常反映了“法” 的三种语词概念: 一是指某种法律规范; 二是指某个单行法律、法规; 三是指一个特定的法律部门。这三种概念的含义虽各不相同, 但彼此之间相互关联。法律规范即行为规则, 是构成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元素单位。单行法、法律部门都是由特定法律规范所组成的集合体, 前者是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专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后者则代表着具有特定内容与性质的法的一类, 即调整同类社会关系并采用相同或类似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其也是由一个或若干个法律规范性文件构成的。
国际经济法一词的使用, 也涉及法的上述三种含义。虽然到目前为止, 对国际经济法之“法” 字的理解, 国内外法学界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例如, 有学者认为, 此“法”
专指法律部门的含义, 即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综合的、新兴的、独立的或边缘的法律部门① ; 也有学者将此“法” 用于指称法学学科, 即认为,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国际法学科” ② ; 还有学者则主张此“法” 同时具有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的双重含义③ 。但是, 在该语词的实际使用上, 学者们的分歧并不太大, 仍然是前面所说的三种语义。在有关国际经济法起源的论述中, 凡谈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所谓“国际经济法” , 一般都是在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来论述的, 着重于描述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形式及其表现状态; 在就某一具体规范性文件来谈“国际经济法” 时, 往往是特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该单行法形式, 多强调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制度或内容; 而在论及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 特别是论及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时, 则是从法律部门的概念出发, 着眼于突出国际经济法作为法的部门之一的独立或特殊地位。相比较而言, 第三种语义用得最多, 如非特指或在特殊语境之下, 国际经济法多数都是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概称出现的, 而所谓“学科” 之义一般以“国际经济法学” 来指代。
二、法律部门概念的界定角度
由社会关系复杂多样、性质各异的特点所决定, 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众多且繁杂, 把不同调整角度与不同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分门别类, 并按照其内在的规律系统化, 利于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法律有机体。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④ 。即以法律调整对象为主, 辅之以法律调整方法作为法的部门的划分标准。这一标准也决定了对法律部门进行界定的特定角度。
根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某一特定法律部门的质的规定性主要取决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它意味着, 一方面, 从性质上看,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与一定的社会关系相对应, 特定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 是生成某一特定法律部门并引起其发展变化的先决条件; 另一方面, 从形式上看, 某一特定法律部门是由遵循特定调整方法、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组合而成。而这质与量两方面内容的完整结合就构成了法律部门的概念。正因如此, 理论上界定某一特定法律部门的概念时, 惯用“ × × 法, 是调整× ×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格式化的套语⑤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的产物。
三、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我国学者大多主张,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 。由此可以直接得出的结论是: 国际经济法以整个国际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所有调整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都隶属于国际经济法部门; 不考虑不同法律规范在调整手段上的差异, 其调整方法是综合性的。
具体而言, 把握国际经济法内涵与外延的关键在于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界定。关于国际经济关系, 国内外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主张。一谓狭义说, 主张受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仅限于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之间在经济领域中产生的关系。按照这种理解, 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二谓广义说, 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泛指一切跨国主体之间因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既包括上述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也包括作为国际民商法、国际私法主体的私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目前, 广义说为我国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国际经济法理论也就建立在广义说的基础之上。相应地, “国际” 为跨国(transnational) 之义; “经济关系” 泛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 则包括调整此类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② 。
本书采用广义说。
第二节 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溯源
如前所述, 国际经济法总是与国际经济关系相生相伴, 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与发展决定了国际经济法的成长轨迹与现实状态。从历史上看, 国际经济关系以及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体系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鲜明的发展时期。
一、萌芽时期: 国际经济初始交往中零星分散、不成体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
一般认为, 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 但国际经济法某些规范的存在却古已有之。追溯起来, 自从人类出现了私有制, 有了国家, 有了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 就产生了某些调整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如中国西汉时期设置的管理外交和对外贸易的官职“大鸿胪” , 就是一种早期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而古罗马的《万民法》更被确认为是最早出现的涉外经济法③ 。但在古代和近代, 由于各种社会关系简单, 法律体系形态表现为“诸法合体” , 调整跨国间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无论中外, 大多寓于国内法(主要是民商法和行政法) 之中。除此之外, 在某些地区(如地中海沿岸各国) , 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活动相对频繁, 因而在实践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一些具有约束力的商业交易习惯。所有这些零星分散、不成体系的国内法规范和一些地区商人普遍适用的商事习惯法就构成了国际经济法最初的萌芽。
到了19 世纪,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和世界市场的形成, 国际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国加大涉外经济立法的步伐与力度, 一方面, 除制定了大量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其中绝大部分仍属于国内民商法范畴)外, 还把原先商人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之中; 另一方面, 为了解决各国涉外立法之间的抵触, 冲突规则被引入立法的议事日程。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 年的《德国民法典施行法》都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法律冲突规则。在这一时期, 虽然也出现了一些国际条约, 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约与多边专项条约, 如1806 年英法两国缔结的《科布顿条约》, 1883 年著名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等, 但概括地说, 这一时期的国际经济关系仍主要由国内民商法调整, 国家之间通过协商形式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系统调整的法律规范尚付阙如① 。不仅如此, 在当时自由贸易居于支配地位的大背景下, “私法自治” 是多数国家的民商法所遵循与倡导的基本原则, 即国际经济关系主要是通过市场规律来自动调整的。所以, 我们认为,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并没有形成法律部门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 或者可以说, 该时期处于国际经济法萌芽之后、初步形成之前的过渡阶段。
二、形成时期: 垄断经济发展过程中多种形态、渐成体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 是从19 世纪末到20 世纪初,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开始的。国际经济法同国内经济法相比, 两者的产生与发展有共同的基础, 都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 引起国内、国际经济关系发生质的变化后的必然结果。
从国内范围来看, 进入垄断阶段后, 资本主义自身所固有的矛盾已达到无法调和、无法克服的程度, 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越来越严重地破坏着社会基础与稳定, 此时, 资本主义内在的市场协调机制已难以发挥作用, 原有的以“契约自由” 、“私法自治” 为基础的, 资本主义民商法体系下的单一调整机制亦显力不从心, 无以应对, 必须依靠国家政权和垄断资本相结合, 直接对社会经济进行直接干预。于是, 作为国家干预经济手段的经济法得以应运而生② 。
与国内的基本经济状况相对应, 国际经济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各国垄断资本为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场展开了激烈的角逐争斗。为此, 一方面, 各国在加强国内经济管理的同时, 特别加大了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范围与力度, 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涉外经济法规, 采取一系列外贸管制措施(如外汇管理、关税壁垒等) 。另一方面, 由于各国经济干预与管制的加强, 更加深了各国间的对立和冲突, 因而, 各国又有意识地谋求运用国际手段―― 缔结大量的国际条约来调整跨国间的经济交往关系, 既协调彼此之间的矛盾, 也为在国际合作中拓展更大的经济发展空间。伴随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 体现“自由” 与“自治” 的私法规范、体现“管制” 或“干预” 的公法规范、用以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用以协调国家间经济矛盾和拓展经济合作的国际法规范的极大丰富, 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体系渐成规模并日趋系统化, 其作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初显端倪。
三、确立时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秩序形成中全方位渗透、约束效力不断增强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国际经济关系产生的巨大变化主要表现在: ① 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新型生产关系的确立打破了原有统一的、无所不包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体系, 出现了两大经济体制的对抗; ② 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 一大批新的民族独立国家走上国际政治和经济舞台, 使国际社会中的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新的变化。这样, 在国际经济领域中, 东西关系、南北关系、南南关系及北北关系交织成一体, 相互依存、影响, 共同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现代国际经济关系格局。此外, 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跨国公司的大量出现以及国际组织大规模的发展, 使国际经济关系在更多的、不同的跨国主体之间, 在更广阔的经济活动领域中得以建立与发展。
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带来了国际经济法的长足进步。一方面, 各国经济管制法律、法规的量与质都有了惊人的发展, 几乎辐射到跨国经济活动的所有领域(如外贸法、外资法、外汇管理法等) ; 另一方面, 大量国际条约的涌现, 特别是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的国际经济条约(如《联合国宪章》、《布雷顿森林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 的产生, 标志着国际经济法律体制的确立。我国学者普遍认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整个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发展特点是: 由不完备到逐渐完备, 由双边关系向多边关系发展, 由约束力较小到约束力逐渐增强, 由不确定到逐渐确定。由此,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法律部门的地位得以正式确立。
四、发展时期: 全球化时代中迅猛发展、多元并进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
自20 世纪80 年代后期以来, 国际政治风云变幻莫测。苏联社会主义加盟共和国以及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的瓦解, 使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力量对比关系出现暂时逆转, 南北之间新矛盾不断, 东西关系内容更新, 固有的世界经济格局处于不断被打破和重新调整状态。总的说来, 当今世界经济格局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两种趋向。一是全球化趋向,跨国公司数量的激增对国际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 它们无国界地扩张的实际内容是货物、资本、服务、人员、信息、技术等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二是与世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基本趋向同时并存的区域集团化趋向。欧共体等区域一体化组织在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之后生命力再现, 且声势越来越高。其后, 随着欧盟的形成与发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与实施以及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新近显现出的良好开端都标志着区域集团化浪潮的勃勃生机。在所有这些变化中, 国际经济关系多极化、复杂化的特点得以充分展现, 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既有一如既往的激烈竞争与对抗, 又有彼此间越来越深刻的相互依赖与渗透。
伴随国际经济关系变动状况而来的是国际经济法突飞猛进的空前发展, 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国际统一化趋向。这一特点不仅体现在各国国内法规范所体现出的趋同性、协调性上, 也更体现于国际统一法规范体系自身的壮大与拓展。
WTO 法律体制的诞生可以说就是这一阶段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标志性成果。可以预见,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地位以及它特有的规范与调整作用都会得到进一步的确认与提升。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通过对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法发展历史的认识与了解, 特别是基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手段的基本概括, 我们认为, 由表及里地认识国际经济法特征更易于揭示这一法律部门的特质。
一、表象特征
从直观的认识层面出发, 人们在描述国际经济法特征时最常用的三个形容词是: 新兴、独立、综合。
(一) 新兴的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 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正式确立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与传统法律部门相比, 作为一个新生的、发展中的事物, 国际经济法的很多方面尚不成熟、尚未定型, 人们对它的认识程度还比较肤浅, 因而几乎所有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问题都存在着争议, 实际中的做法也有较大差别。
(二) 综合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公私兼容的社会关系。从内容上看, 国际经济关系由纵向的国际经济管制关系和横向的国际经济交易关系构成。国际经济管制关系是指国家以管理者的身份, 通过国内立法及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 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而形成的关系; 国际经济交易关系是专指平等主体之间在跨国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关系, 根据主体的不同, 又可把这种关系区分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协调关系, 前者是指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易关系, 后者则指主权国家间彼此协调对外经济政策、协调经济利益和矛盾中结成的经济关系① 。从性质上看, 国际经济关系中的纵向国际经济管制关系和横向国际经济协调关系都是体现国家主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关系, 而其中的横向经济流转关系则属于体现私人主体个体利益的私法关系。从法律属性上看, 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关系, 又包括国内法关系, 而具体到某项国际经济关系中, 往往还同时具有双重的法律属性。由国际经济关系的这些综合性所决定, 国际经济法无论在调整范围还是调整方式上都体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特点, 既不局限于某一种特定的关系, 也不局限于某个单一的调整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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