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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叔本华哲学思想被认为是柏拉图的观念论康德的认识论、吠陀的泛神论及厌世观四者的融合。其中讨论的话题众多,内容朴素深刻,十九世纪末的很多大思想者,大都从中汲取了营养,尤其是尼采,对叔本华的理论一直情有独钟。更有好事者认为,尼采某种程度上是继承了叔本华的衣钵,虽然二者哲学的最终结果不一样,但都是唯意志论的大哲人,都认为意志才是世界的本质。同时,叔本华的生存空虚学说也奠定了其悲观主义哲学的基础。
《人生的智慧》一书取自《附录和补遗》,它其实是独立成书的。这本书讨论的事情与我们的世俗生活至为接近,诸如健康、财富、名声、荣誉、养生和待人接物所应遵守的原则等。正如叔本华所说的,在这本书里他尽量从世俗、实用的角度考虑问题。因此,这本书尤其适合大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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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德国思想家叔本华以简单的语言,所写成的一部并不简单的书,这书为普通大众而写,阐述生活的本质,及如何在生活中获得幸福。
这书名本身就已经是够吸引人的了。我们作为万物之灵、竭尽全力在生活中寻觅幸福的人类,面对伟大思想家这部深入浅出教导如何获得幸福的书,又有谁会不感兴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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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叔本华(1788-1860):出生于德国,欧洲近代著名哲学家,唯意志论者。游历广,阅力深,自命“人生就是痛苦”。他提出“世界是我的表象”,而意志是世界核心与本质。人生苦痛,美的观照可以消除物我之间的差别,达到物我合一以至“忘我”的境界。主要著作有《意志与表象的世界》、《论视觉和色彩》、《论处于自然界中的意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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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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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一章 基本的划分
第二章 人的自身
第三章 人所拥有的财产
第四章 人所展现的表象
第五章 建议和格言
第一部分 泛论(第1—3节)
第二部分 我们对待自己的态度(第4—20节)
第三部分 我们对他人应采取的态度(第21—46节)
第四部分 我们对于命运和世事的发展所应抱持的态度(第47—53节)
第六章 人生的各个阶段
附 叔本华的生平轶事
叔本华哲学的神奇魅力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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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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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意义上,名誉和声望相比,名誉的特性是否定的,而声望则具有一种肯定的性质。因为名誉并不意味着别人认为:某某人具有某种特别的、为他的主体所独有的品质;名誉只是说明:某某人并没有欠缺每一个人根据规则都必须具备的品质。因此,名誉只是表明这一个人不是一个例外。但声望却表明这个人是一个例外。声望是要去争取的,相比之下,名誉只需要保有就行了。根据这一点,缺乏声望就是默默无闻,它是否定的;但缺乏名誉则是耻辱,它是肯定的。我们可不能把名誉的否定性质与被动性质相混淆。恰恰相反,名誉具有一种完全主动的特征:它唯独从人的自己出发,以主体的行为为基础,而不是根据别人的所为以及外在的遭遇所决定,这也就是斯多葛派所说的“有赖于我们的事情”。这一点,正是真正的名誉和骑士名誉或虚假名誉的区别标志,我们在下文很快就可以看到。只有通过诋毁侮辱才有可能从外面对名誉实施攻击。对付这种攻击的唯一对策就是把这种诋毁予以公开,把诋毁者公之于众。
老年人得到别人的尊重似乎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年轻人虽然也预享有名誉,但那名誉还未经实践考验;因此他们的名誉是信用贷款。但对于老年人来说,在他们的一生中他们已经通过自己的行为证明了自己仍然保有名誉。单就年龄和经验而言,这两者都不足以成为要求年轻人向老者表示敬意的充足理由,因为动物也可以达至一定的岁数,甚至一些动物的寿命远远超过人类的寿命;而经验也不过是对世事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而已。但在世界各地,人们都要求青年人向老年人表示尊重。高龄所带来的衰弱要求人们给予老人更多的是照顾和体贴,而不是敬意。但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于花白的头发有一种天生的、因此确实是本能的敬意。皱纹是人到老年的一个更加确切的迹象,但皱纹却一点也不会引起人们的敬意。人们不会说令人肃然起敬的皱纹,而总是说令人肃然起敬的白发。
名誉的价值只是间接的;因为正如这一章的开首已经讨论过的,只有当他人对我们的看法决定性地影响了他们对我们的行为的时候——或者只是有时候这样——他人的看法才具备价值。但是,只要我们和他人生活在一起,他人对我们的看法就会影响到他们对我们的行为。在一个文明的国度,我们的财产和安全都有赖于社会,而且我们无论干什么事情都需要得到别人的帮助;别人也只有对我们有了信任以后才会跟我们打交道。所以,别人对我们的看法具有较高的价值,虽然这一价值总是间接而非直接的。我无法认定别人的看法会有直接的价值。西赛罗的说法与我这里的说法不谋而合,他说:“克里斯玻斯和第欧根尼谈起好的名声时说:美名自有它的实际用处;除却这些好处,我们根本不值得花费哪怕丁点儿的力气获取美名。我完全同意他们的说法。”同样,爱尔维修在他的巨著《论精神》里面详尽地讨论了这一真理,他得出结论:“我们喜爱别人的敬重并非因为敬重本身,而只是因为人们的敬重所带给我们的好处。”既然手段并非比目的更重要,那么“名誉比生命还要宝贵”这一被人们大肆渲染的格言就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一种言过其实的说法。
关于公民名誉我就谈到这里。公职名誉就是人们普遍认为:担任公职的人真正具备了所要求的素质,他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一丝不苟地履行他的公务员职责。一个人在国家事务中越发挥重要的作用,亦即他的职位越高,产生的影响越大,大众对于他的与其职位相应的智力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要求就越高。所以,官员拥有更高一级的荣誉,而显示他的这一荣誉的是他的头衔、勋章,以及他人对他毕恭毕敬的态度。根据同样的标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也决定了相应特殊一级的荣誉,虽然大众在判断社会地位的重要性这一问题上存在能力上的问题。正因为这样,地位在显示荣誉方面被打了折扣。但是,人们总是把更高的荣誉给予承担和履行不一般责任的人,而并非普通市民。后者的名誉主要是基于构成名誉的那些否定的素质。
公职荣誉还进一步要求担任公务职责的人,对其所担任的职位保持尊敬。这是出于对他的同僚和他的继任者的考虑。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除此之外,他不可以对一切针对他个人或者他所担任职务的攻击听之任之;换句话说,他不能对诸如他没有严格执行其官员职责或者他那职位对公众的福祉无所建树等言论无动于衷。相反,他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证明这些攻击是不公正的。
拥有公职名誉的人还包括为国家效力的人、医生、公校教师,甚至公校的毕业生,亦即每一个被官方宣布为具备资格从事某一精神思想方面的工作而自己又自愿承诺投身于这样的工作的人。一句话,所有这一类为公众服务的人亦都享有公务官员的荣誉。真正的军人荣誉也属于公职荣誉一类,这是基于这一事实:每一个自愿保卫自己国家的人实际上具备了勇气、力量和坚强等必需的素质;并且,他准备着誓死保卫自己的国家,不会为了这世上的任何东西而抛弃已经宣誓效忠的旗帜。在此,公职荣誉一词我采用了比常规广泛得多的含义;公职荣誉的常规含义只是公民对一般公职所具有的敬意而已。
至于性别的名誉,在我看来,则需要我们进行更为仔细的考察,并应对其原则下一番究本寻源的工夫。这也将证实:所有种种的荣誉毕竟都是基于实用利益的考虑。就其本质而言,性别名誉可分为女性名誉和男性名誉;并且,从男、女双方各自的角度看,都可以把这种名誉完全地理解为
“团队精神”。但女性名誉远比男性名誉重要,因为女性与异性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在女性的生活当中至为重要。因此,女性名誉就是人们这样的认可:作为未出嫁的女孩子,她还从没有把自己献给过哪一个男人;而作为妻子,她只把自己献给她的丈夫。人们如此认可的重要性是由下面的道理所决定的。女性从男性那里要求和期待一切她需要的和渴望的东西。男性则从女性那里主要地、直接地只要求得到一样东西。因此,双方必须作出这样的安排:男方可以从女方那里得到他要的那一样东西,但条件是他必须承担照顾女方一切的任务,以及双方的结合所生下的子女。所有女性的福祉都有赖于这一安排。要实施这一安排,女性就有必要团结起来,显示
“团队精神”。这样,女性就要形成一个整体,紧密团结以对抗她们共同的敌人——男性,因为男性通过得之于自然的、优越的身体和思想力量,占有了人世问所有的好处。女性必须征服他们和俘虏他们;只有通过占有他们,女性才可以占有那些人世间的好处。为此目的,女性名誉的训诫格言就是:绝对不能和男人发生非婚姻关系的性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强迫男性结婚——这是他们的一种投降;只有通过这样做,女性才能得到保障。但要完美达到这一目的则只有通过严格执行上述的训诫规定。所以,全体女性都以一种真正的团队精神密切留意着其他女性成员是否恪守这一训诫。因此,每一个由于进行非婚姻的性行为而背叛了全体女性的女孩子,都遭到她的同一性别的人的排斥、驱逐,并被打上耻辱的印记;因为一旦这种行为成为普遍,女性的福祉就会受到破坏。这个女人也就此失去了她的名誉。女人们再也不可以跟她交往,人们躲避她,就像躲避一个发臭的人。与此相同的命运也降临在一个与男人通奸的女人头上,因为对于这个女人的丈夫来说,她没有遵守她与丈夫所签下的投降合约。由于出现这样的事情,男性会害怕不敢再签订这样的合约了。而女性的解救却全赖于男性签订合约。除此之外,因为通奸的女人粗暴地破坏了自己的承诺,并且她的做法带有欺骗的成分,所以,她失去女性名誉的同时,也失去了公民的名誉。因此,人们会有这种带原谅的说法,“一个失足的女孩子”,但却不会说“一个失足的女人”。在前一种情况下,诱奸者可以通过以与那女孩结婚的方式使她重获清白;但在后一种情况,尽管通奸妇人离婚以后,那个通奸的男人也无法让她重获清白之身。在得到这一清晰的见解以后,我们看到女性名誉原则的基石就是一种有益和必需的、但却是经过精打细算、建筑于实际利益之上的集体精神。这样,我们就能知道这种女性名誉对于女性的存在所具有的巨大重要性。因此,这种名誉具有一种巨大的相对价值,但这价值却不是绝对的;它不是那种超越了生命和生命之目的,因而也只能以生命为代价去取得的那种价值。因此,我们无法为卢克利斯和维吉尼斯的那些夸张、流于悲闹剧的所为喝彩。所以,爱弥尼亚·
加洛蒂的结局有某些令人反感的成分,以致我们离开剧场的时候,心情都相当糟糕。在另一方面,撇下女性名誉不提,我们却忍不住要同情《艾格蒙特》中的克拉森。把女性名誉的原则推至极端就会像很多事情那样,为了手段而忘记了目的。因此把女性名誉如此夸大也就是赋予了这种名誉一种绝对的价值,但女性名誉比起所有其他名誉都更具备一种相对的价值。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女性名誉的价值只是一种习俗的常规意义上的价值。关于这一点,从托马修斯的《论情妇》一书中可以看到:在过去几乎所有的国家和时期,直至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纳妾在法律上是被允许和承认的。根据这一法律,小妾可以维持她的名誉;古巴比伦的米利泰庙就更不用说了。当然,也有一些国家的情形,使婚姻的外在形式成为不可能,特别是在一些天主教的国家。在那里,是没有离婚的。在我看来,对于统治者来说,如果他们拥有情妇,而不是与她们缔结不相匹配的婚姻,那这样的做法会更加合乎道德。因为出自这不匹配的婚姻的子女,在合法的继承者死了以后,就会提出继承的要求。因此,这种婚姻引起内战的可能性总会存在,尽管这种可能性很小。并且,这样的一种不般配的婚姻,也就是说,把所有外在情况置之度外而缔结的婚姻,从根本上就是对女人和教士作出的妥协——而对这两类人我们都要小心尽可能地不要作出让步。
我们还要进一步考虑到:国家里面每个男人都可以娶到自己心仪的女人,只有一个男人被剥夺了这一自然的权利。这个可怜的男人就是一国之君。
他求婚的手属于他的国家,这只手只能为着国家的理由交付出去。并且,他是一个凡人,他也渴望能够随心所欲一回。因此,阻止或责备君王试图拥有一个情妇,是既不公正,也不感恩的行为,同时,也是狭隘的。当然,这个情妇可不能给国家统治施加任何影响。至于遵守女性名誉方面,从这个情妇的角度来看,她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普遍规则之外的人。这是因为她把自己给予了一个爱她、而她又爱的男人,但这个男人却永远不可能对她明媒正娶。一般来说,女性名誉所带来的众多血腥的牺牲——婴儿惨遭杀戮、母亲自杀——都显示出女性名誉原则并不纯粹出自天然。当然,一个女孩子违反法律把自己交给了男人,这样做是对她所属的整个女性性别的人犯下的失信行为,虽然这种信约是一种心照不宣、没有经过郑重宣誓所定下的。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女孩子的利益会受到自己行为的最直接的损害,因此原因,在这件事情上,她的愚蠢更甚于她的卑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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