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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用版(即新拆迁条例)

書城自編碼: 172117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行政法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2578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1-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86/73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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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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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目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征收房屋的前提]
[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行政管辖】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主管部门】
 第七条【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情形】
 第九条【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补偿]
[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类似房地产]
[房屋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
[补偿方式]
[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第二十二条【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
 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
[暴力等非法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八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征收补偿档案与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法评估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內容試閱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理解与适用
[征收房屋的前提]

本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该规定的主要依据:一是《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三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适用范围]
本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

从法律上讲,本条例应当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所忽视,而是要区分不同情况,既依法维护好其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因此,本条例虽然没有对承租人的补偿作出规定,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办法,对私房承租人的问题,则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解决。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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