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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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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担保的一般规定、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权、定金、对外担保和其他问题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精讲和指引。因为物权法出台的关系,相关部分的内容显得更加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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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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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担保的一般规定
?本编为读者提供与以下题目有关的法律问题的解读及相关法律文献依据
担保的适用范围
担保的方式
法定担保
约定担保
人的担保
物的担保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
担保人的追偿权
反担保
反担保的从属性
反担保的成立
反担保合同的无效
反担保的效力范围
求偿保证
求偿抵押
求偿质押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
第二编保证
第一章保证和保证人
?
第二章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
第三章保证期间和保证责任
?
第四章特殊保证
?
第三编抵押
第一章抵押与抵押物
?
第二章抵押合同
?
第三章抵押物登记
?
第四章抵押权的效力
?
第五章抵押权的实现
?
第六章特殊抵押
?
第四编质押
第一章动产质押
?
第二章权利质押
?
第三章特殊质押
?
第五编留置权
第一章留置权及其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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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
第三章留置权的行使和消灭
?
第六编定金
第七编其他问题的规定
第八编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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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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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
【法律问题解读】
担保人的追偿权,又叫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担保人在以下情形可以获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1.担保合同有效时,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2.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因无效的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可见,担保人一旦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同时还可以接管一切为债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对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担保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对反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也属于担保人的追偿权。如果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包括全部债务,担保人也可以在自己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取得对反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请求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发布
第九条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主席令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案例链接】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与孙玉玲撤销权纠纷上诉案》,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C.253686。
?《周炳等与丁啟云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案》,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C.246044。
【学者观点】
?殷召良:《保证人预先追偿权若干问题研究》,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A.115181。
?余巍:《关于连带责任基本问题的探讨》,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A.1103185。
?杨文杰:《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研究》,参见北大法宝引证码:Pkulaw.cnCLI.A.1136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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