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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权威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 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
实用信息 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书后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相关规定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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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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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许可的含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合法原则
第五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便民原则
第七条 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 信赖保护原则
第九条 行政许可的转让
第十条 行政许可监督
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十一条 设定目的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第十三条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决定设定行政许可权限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权限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规定权
第十七条 禁止越权设定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设定前的意见听取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有关地区经济事务行政许可的取消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二十六条 统一、联合实施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二十八条 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要件
第三十条 许可公示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真实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推行电子政务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十四条 审查行政许可材料
第三十五条 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关系他人重要利益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
第三十七条 许可决定的期限
第三十八条 许可决定的作出
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证件形式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公开
第四十一条 许可的效力范围
第三节 期限
第四十二条 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下级行政机关初审期限
第四十四条 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送达期限
第四十五条 需排除时限
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听证权的告知和听证费用
第四十八条 听证程序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四十九条 变更程序
第五十条 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五十一条 特别程序优先适用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特许许可方式
第五十四条 认可许可
第五十五条 核准许可
第五十六条 登记许可
第五十七条 按序许可
第五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 禁止违规收费及经费的财政保障
第五十九条 依法收费并上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上级对下级的监查
第六十一条 对被许可人的监管
第六十二条 对被许可产品、场所、设备的监管
第六十三条 违法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对被许可人跨域违法行为的抄告
第六十五条 举报监督
第六十六条 对资源开发、利用被许可人的监管
第六十七条 对市场准入被许可人的监管
第六十八条 对重要设备、设施的自检、监查
第六十九条 对违法行政许可的撤销
第七十条 行政许可注销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规许可的改正、撤销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收取财物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规收费
第七十六条 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或监督不力
第七十八条 对有隐瞒情况等行为的申请人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对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处罚
第八十条 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期限的计算
第八十三条 施行日期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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